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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失衡的权力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1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鉴定,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法官,非法   http://www.csyljfls.com/

最近,研读了几篇上海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判决书,无一例外,患者均败诉,而原因仅仅是医疗事故鉴定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很高,大部分时候就是专家的一句话就否决了你辛辛苦苦收集的相关证据和准备的材料。在网上看了一位律师写的博客,也有同感,但并不代表本人赞同文中的相关观点。
转载如下: 

 

“有权力必有制衡,有权力必有相应的职责”,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基本法律原则。失去制衡的权力是可怕的,权力之滥用绝不可依人的良知、道德以及人的自觉性来预防,因为“人是不自觉的动物”,经不起滥用权力的快感的诱惑。所以,现实社会中,大多数情形总给权力人附上职责,给权力以适度的制衡,人类社会才得以有序发展。

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似乎成了上述原则的例外。他们只要不接受贿赂(接受贿赂而被发现的机率非常小,而且基于对同一战壕的战友的保护,甚至根本就不需要贿赂,就足以使他们站在医务人员一方,共同对付他们共同的对手---患者),就可以胡作非为,枉断是非,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鉴定采取的是无记名投票,谁也不知道他做了什么,更不可能追究每个鉴定人的责任。

试想一想这样的场景:几个医学专家坐在一起讨论给一个医师与患者作裁决,兔死狐悲、同病相怜的情结是难免的,况且是同一专业的同行,不是师徒关系就是师兄弟关系或校友关系,想想“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现状,再想想今天我帮人做鉴定,说不定明天就是你帮我做鉴定,更何况即使做了昧良心的投票,别人也不知道,又不需担心任何责任,……。

笔者以律师、医师的双层身份,在代理医疗案件时就多次参与鉴定会,而鉴定专家的感情偏向都明显的溢于言表,甚至于以医方代理人的姿态与患方开展辩论,理屈词穷之后,仍不顾一切地作出令人齿寒的鉴定结论。

杨兰仙诉深圳孙逸仙心血管医院一案应属典型案例。住院患者在发生药物过敏性休克后,连续5小时误诊误治,延误抢救时机,至患者不治身亡。这样一个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医疗事故,在深圳市的鉴定结论中竟然属“非事故”,而在广东省的重新鉴定结论中,虽然认定了事故,却同时认定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而在鉴定会的现场,笔者看到的专家不像是中立的鉴定人,更像是医院的代言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几乎没有公信力的,这一现状已逐渐为律师、法官以及广大民众认识。之所以出现这种现状,主要是因为我们给予了鉴定专家无法制衡的权力,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法官在担心受到错案追究的时候尚可制造冤假错案,我们又怎能相信那些鉴定专家会凭着良心和正义感,自觉地给争执双方以公正的裁决

其实,这样的现实是卫生行政部门早就预料到了的,也是他们精心设计的。从表面上看,不公的鉴定能有效地保护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能减少医疗机构的赔偿,但它导致鉴定结论丧失公信力,迫使大量患方当事人走非法的私力救济的道路,围攻医务人员、干扰医院工作的事件不断增加。因为在医疗纠纷中依法违权是不可能得到公正补偿的,大家对于围攻医院的患者往往持同情和支持态度。部分心术不正的人趁机胡搅蛮缠,甚至找机会专门敲诈医疗机构。据粗略的估计,医疗纠纷中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不足百分之十,确属事故而能公正鉴定成事故并获依法赔偿的不足百分之一,而通过非法手段逼医院赔偿成功的超过百分之八十。也就是说,在一百起纠纷中,因为我们的事故鉴定专家对医院的保护,可以减少9个赔偿对象,但导致医院多赔了80个无理取闹的对象,而这80个闹事者给医疗机构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时还无法以金钱来衡量。而这一切,均来源于对医疗机构无限偏袒的主观愿望,来源于鉴定委员会缺乏制衡的权力。他们滥用权力毁掉了维权者的利益、毁掉了技术鉴定的公信力,而最终毁掉的是良好的医患关系和法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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