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产不当致脑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肖某怀孕,在某医院行产前保健检查,各方面检查均无异常,2012年12月10日到出现临床先兆,后转入该医院待产,入院诊断为“孕41周,孕2产1”。肖某的丈夫提出剖宫产,医生认为病人为经产妇决定行产道试产,并静脉点催产素,16:40自然破水,羊水为一度污染,胎心132次/分;17:45胎心89次/分,羊水3度污染,给予吸氧,停用催产素。18:25分在产钳+侧切下娩出李某,阿氏评分4分,清理呼吸道、胸外按压、加压给氧。5分钟后阿氏评分4分。后李某转入某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胎粪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李某出院后间断痉挛抽搐,被诊断为婴儿痉挛症,经多家医院诊治和康复未见明显好转,不会独自坐立,不会咀嚼,需家属长期护理。
二、 医院过错:
1、 医院催产素使用不规范,使用指征不充分、无滴速记录;
2、 医院在引产不顺畅的情况下,特别是第二产程中胎心低于90次/分,宫缩乏力的情况下,应果断行剖宫产;
3、 羊水早破可以合并宫腔感染的发生,也可以出现胎儿缺氧窒息和吸入性肺炎,接产医生缺乏对羊水污染和宫内窒息缺乏重视,坚持阴道试产,对结果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
三、 最终处理:
对于脑瘫患儿,因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护理费用高昂,法院一般判决分期支付,该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承担60%责任。
对于类似案件,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实际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对于未发生的损失不予处理,让原告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也有一些案件,法院会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和后续可能发生的损失,对于后续可能发生的损失需要有鉴定机构明确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