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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疗纠纷律师谈一例经典的医疗误诊案例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6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纠纷   http://www.csyljfls.com/

湖南医疗纠纷律师谈一例经典的医疗误诊案例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1日,患者张某因“发现盆腔包块”入住某医院,入院查体:下腹部扪及包块约20cm大小,上界达脐平,两侧达盆壁,无压痛。结合外院超声检查,初步诊断:盆腔占位。5月14日在全麻下行左侧附件切除+右输卵管系膜囊肿剥除+右卵巢囊肿剥除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止血等治疗。病理诊断:左卵巢粘液性囊腺瘤、右输卵管系膜囊肿、右卵巢成熟性囊性畸胎瘤。5月16日心电图示心动过速、ST-T改变、电轴右偏、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5月18日患者活动后自觉胸闷、心悸、乏力感。查体双肺底散在细湿罗音,予以吸氧、心电图检查。心电图检查提示窦性心动过速,ST-T改变,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查红细胞压积0.185L/L、血红蛋白63g/l、血小板53×109/L;B型钠尿肽1070pg/ml。B超显示:子宫前上方低回声约96×53×79mm,内有分隔,盆腔积液子宫后方深20mm,前方深23mm。予以输血、止血、抗感染治疗。但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血小板进行性下降。5月19日内科会诊,考虑血小板减少待查,浮肿待查,建议血液内科会诊。5月20日,患者诉心慌,大汗淋漓、气促。胸闷、端坐位。后患者呼吸骤停,经给氧、胸外按压及药物等抢救措施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2012年6月18日,某鉴定机构给出的病理诊断结论为:1、慢性髓性白血病累及心脏、气管、两肺、肝、膀胱、右卵巢及两肾肾窦、肾上腺和胰周围组织等,并发多器官片状出血或血肿形成;2、肺动脉内膜、中膜粘液变性,两肺小动脉内皮细胞、平滑肌增生及小动脉丛病灶形成,符合肺动脉高压所见的血管损害。3、右心肥大,双下肢水肿,心包腔积液100ml,左右侧胸腔积液分别为200ml和750ml、腹腔积液650ml;4、结节性硬化;5、慢性宫颈炎;6、左右侧3,4,5肋骨骨折。死亡原因:心肌出血和肺动脉高压并发心力衰竭。

二、    医疗机构过错点分析:

1案件过错分析:该案例毫无疑问为医疗机构误诊,且该机构为国内著名某三甲医院,而且误诊和死亡原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律师拿到此案件后,应着重从医疗机构误诊点出发。首先该医院对患者既往病史及全身健康状况在入院时未予充分评估,经询问该患者有乙肝病史8年,2004年曾行脾脏切除术,而这些病史对于诊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此处医院误诊是存在过错的;其次,术前检查时也提示纤维蛋白原和凝血时间和正常值稍有差异,虽不影响手术,但应结合既往病史和犬舍的健康状况进行术前综合评估;再次,术后第三天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特别是心率出现大的波动,医方在观察、分析病情方面评估不足,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两级鉴定机构最终将此案件定义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责任划分:患者病情急剧变化,血小板、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临床出现DIC表现,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以至于死亡,与患者自身疾病有关,此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医方的误诊行为、观察病情不仔细为死亡的次要原因。因该鉴定为医学会组织,医学会在责任程度上最终还是偏向了医院,定了轻微责任,我们认为定次要责任更为合适。

3、患者提到的医方无执业资质人员独立从事诊疗行为问题,法院认定属于行政部门管辖,法院不予处理。

三、    最终裁决:

经两级法院审判,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人民币2404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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