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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错输血浆后医疗机构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添加时间:2014年9月14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赔偿责任   http://www.csyljfls.com/

错输血浆后医疗机构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1日秦某因患“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3年8个月,复发5个月入住某医院治疗,入院目的行造血干细胞移植,供者为其父亲,HLA3/6相符合。6月29日开始预处理,7月7日开始ATG治疗,7月10日输注第三方脐带血35ml,7月11日输注供者骨髓血(800ml,含1640液200ml),输前予以预防过敏反应;术前常规预防感染。7月27日行骨髓穿刺,7月28日血小板植活。7月29日到9月5日出现移植后各种并发症,医方予对症处置,后并发病毒感染。9月7日出现膀胱大出血,9月10日出现癫痫大发作,考虑病毒性脑炎,继续予抗病毒治疗,9月19日误将其他患者的200毫升A型冰冻血浆输注给秦某,输入约100毫升左右被家属发现,当日即出现牙关紧闭,双眼直视不动,考虑癫痫小发作,10月19日患儿临床死亡。

二、鉴定情况:

    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医疗活动中存在“在输注血浆时误将A型冰冻给患儿输注约100毫升等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45%)。

三、案件判决情况:

    某医院赔偿秦某父母人民币411977.36元。

四、案件核心问题提示

   该案件实质的核心就是某医院输错血浆是否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某医院在输注血浆时,核对不仔细,造成了误将别人的血浆输注给了秦某,存在过错,其次,事故发生后,某医院并且及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以证明输注给秦某的A型血浆没有发生急、慢性溶血等不良反应,亦无法排除该过失行为与秦某的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影响。鉴定机构考虑秦某系白血病复发,自身病情为重,感染及GVHD控制不佳,病情持续加重,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考虑错输血浆为次要责任,符合鉴定的科学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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