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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原有伤残术后加重法院如何裁判一例

添加时间:2015年1月1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伤残   http://www.csyljfls.com/

术前原有伤残术后加重法院如何裁判一例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秦某某因“右下肢短缩、跛行44年,伴行走疼痛2年”于2010年4月13日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1、下肢严重缩短;2、髋关节脱位;3、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2010年4月27日某医院为秦某某行左膝关节表面置换术、右髋关节置换+右侧自体腓骨植骨术,术中损伤右侧股动静脉,又为秦某某行右侧股动脉破裂吻合术,术后第二日查体:右下肢远端血管动脉搏动较弱,有感觉,趾端轻微活动。2010年5月20日查体:左下肢末梢血循环及感觉正常,右下肢末梢血循环良好,感染仍麻木,右侧股四头肌及胫前肌群肌力恢复2级,足趾不能活动。右髋关节置换术及右侧腹股沟区切口红肿明显好转,分泌物不明显。2010年5月24日秦某某出院。出院诊断:1、下肢严重短缩;2、右髋关节脱位;3、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秦某某在其他医院检查,神经肌电图提示:所查右股内侧肌、胫前肌、腓骨长肌、趾长伸肌、左胫前肌及双腓肠肌均示神经功能可;右踇长神经伸肌神经有异常肌电图表现,2013年8月19日再查肌电诱发电位检查,提示:1、所测右下肢感觉传导及腓总神经运动传导未引出波;2、所测右下肢胫神经运动传导速度减慢;3、所测右下肢胫神经感觉传导速度正常;4、所测双下肢H反射传导速度减慢。

二、鉴定情况: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秦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同时申请对其增加的伤残等级以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一、秦某某因系右下肢短缩畸形、跛行44年,伴行走疼痛2年就诊于某医院,4月27日某医院为秦某某行左膝关节表现置换术和右侧髋关节置换+右侧自体腓骨植骨术,术后右腓骨长短肌肌力2级,足趾不能背伸,2013年3月22日肌电图显示右拇长伸肌示神经有异常肌电表现。1、坐骨神经和腓总神经损伤是髋关节置换术后常见的周围神经损伤并发症,其发生率在0.5%-20%之间。造成术后神经损伤的因素很多,肢体延长牵拉神经是周围神经损伤的危险因素。本例患者有右侧胯关节慢性骨髓炎术后病史,右下肢短缩6cm、右侧髋关节脱位,存在右髋关节置换术后并发神经损伤的危险因素。2、术后第2日出现右足趾端轻微活动,5月20日查体右下肢感觉仍麻木,右侧股四头肌及胫前肌群肌力2级,右足趾不能活动,右髋关节置换术后并发神经损伤。3、出院后仍在医院继续随诊治疗,经过接近3年的时间,2013年3月22日神经肌电图:除了右拇长伸肌示神经有异常外,其余未见异常,神经损伤有所恢复,但仍存在腓总神经损伤。4、本例术前右下肢残疾已构成伤残,手术目的是通过治疗纠正残疾状况,由于术后出现神经损伤并发症,在原有基础上出现了难以矫正的残疾状况。二、某医院在对秦某某的手术中存在对手术风险发生未尽到完全注意防范义务的过错。1、医方诊断为右下肢严重短缩畸形、右髋关节脱位、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诊断明确,符合诊疗常规。2、有手术适用症,选择右髋关节置换术符合医疗规则。3、术前告知了手术方案及手术风险,医院方术前已认识到其慢性炎性粘连及长时的畸形愈合已造成右髋局部解剖的变异及神经、血管等软组织对延伸力作用顺应能力的减弱,本次手术风险特别巨大。4、为了减少髋关节置换及肢体延长术并发症风险,术前医院设定了多种方案以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其中先行髋关节松解、下肢骨牵引,二期行髋关节置换被同行专家认为是较为稳妥的经典术式。5、医院在术中可以根据情况改变术式,但在本例中未能提供进行右髋关节置换及延长合理的依据,事实上在术后已认识到过度的延长使神经造成了牵拉损伤,应视为所选术式对并发症的发生几率增大。三、医方存在的过错是造成秦某某目前残疾状况的共同因素。1、其疾病状况存在难以避免的手术风险。2、原已存在可能可以纠正的残疾状况;3、手术风险产生的伤残与原有残疾混同;4、不能细分各种因素造成目前残疾的作用力大小,建议以患方因素与医方过错造成目前残疾的共同因素认定为宜。鉴定意见:1、某医院对秦某某的手术中存在对手术风险发生未尽到完全注意防范义务的过错;2、以上过错和患方自身因素是造成秦某某目前残疾的共同因素。

  秦某某目前遗留右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无后续治疗费,残具使用费用为人民币3800元/次左右;残具使用年限为3年。

三、判决情况:

  残疾等级按增加一级进行计算,判令某医院承担赔偿153515元。

四、律师点评

 

     对于术前本已存在残疾的患者,如果要求医院按术后患者的伤残等级进行全额赔偿,则有失公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对自己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并非医疗机构造成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件中来,秦某某术前的残疾评估右下肢短缩可以评定为八级伤残,右下肢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但因为医方手术过错造成右下肢功能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提高了一个等级的伤残,法院判定医方承担一个等级的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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