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宫内死亡纠纷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案情:
患者田某某,25岁,因停经40+4周,于2014年9月20日入住某医院,产科检查:宫高37CM,腹围108CM,估计胎儿体重3900g,胎方位为枕右横位,胎心136次/分,中等强度,先露头,已衔接,胎膜未破,宫口未开,骨盆外测量:24-27-19-9,查血:HBsAg(+),HBeAg(+),HBcAg(+)。B超提示:单胎头位,胎儿颈部见“U”型压迹。入院诊断:G1P0,孕40+4周待产,枕右横位,乙型肝炎携带者。入院后密切观察胎心、胎动、宫缩及产程进展情况。次日16:00听胎音未闻及,胎心及监护无胎心音,B超提示死胎。阴道检查:脐带位于抬头右侧与宫颈之间,考虑脐带脱垂致胎儿死亡。入院第3日10:00行会阴侧切术娩出一足月死婴,羊水三度污染,胎盘胎膜完整。产后予预防感染,促宫缩等治疗,半个月后患者会阴侧切口二期愈合出院。
二、鉴定情况:
经鉴定,鉴定意见认为:1、患者住院待产期间,诉流“羊水”,医务人员未能遵守医疗常规进行检查,以后也未能仔细巡查观察处理;2、胎儿死亡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羊水偏少,有隐性脐带脱垂,脐带过长、绕颈也与胎儿死亡有一定关系。鉴定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律师点评:
本例患者在产前检查已发现羊水偏少、脐带绕颈,住院待产期间有发生胎膜早破,但医方在患者入院后的3个小时内未能按医疗常规要求对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未能仔细巡诊和观察处理,以致胎儿窒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