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广西高院判决幼儿脑瘫案患方进一步胜诉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4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幼儿邓博豪与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双方提起上诉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律师代理患方进一步取得胜诉,比一审多争取约10万元赔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就柳州市人民医院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的问题认定: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字第20071619号司法鉴定书,柳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邓博豪损害后果的共同参与因素。柳州市人民医院在诊疗工作中存在一定过错,未及时采用换血治疗,高红胆素对患儿脑组织有损害作用,与患儿目前脑瘫后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对病情的判断与患方交流不够,告知义务欠完善,而邓博豪在该次医疗过程中自身也存在不利因素。
    广西高院参照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复函》中提供法院参考的《因果关系的性质、原因力及应负法律责任关系(参考)表》,酌情确定柳州市人民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定柳州市人民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明显偏低。
  二审庭审后,律师代理患儿邓博豪曾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对西南政法司法鉴定〈来函回复〉的质证意见》,指出:“通过鉴定人的表述可以看出,所谓的疾病因素属于共同参与因素,只是纯粹的自然科学的分析。绝不是法律分析。本案法律意义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分析应当把以下六种“加责”因素考虑进来:①医院当时已经具备及时换血治疗的时间、水平和条件;②医院具备及时告知的条件而没有向患方告知治疗措施和风险、替代方案;③及时采取换血等治疗可以避免本案的损害后果;④医院没有告知患方可以到其他医院换血治疗从而避免延误治疗以及逃避损害后果;⑤医方对西南政法的鉴定在原审中曾申请重新鉴定,在得知将得到更加不利于其减责的信息后利用撤回申请的方式逃避法定举证责任,已经是举证不能;⑥《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已经规定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的知情权。医院已经违法。以上六种因素是法官从法律上行使裁量权的重要依据。医院的违法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考虑这些因素则会造成违法的医疗行为受法律利用自然科学所谓的参与因素来法外保护的司法后果。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本质要求完全不符。因此,西南政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的复函说明完全支持我方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我方坚决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患方二审取得部分胜诉,医院上诉理由被全部驳回。柳州市人民医院被判决赔偿邓博豪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6393.28元。
  阅读链接
  广西高院审理幼儿脑瘫案 柳州市人民医院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
  柳州市人民医院被一审判赔40万
  诊治不当致残幼儿案柳州市人民医院申请重新鉴定
  柳州市人民医院被再次鉴定延误治疗致患儿脑瘫后果
  柳州市人民医院:折腾两年多 仍然不认错
  柳州市人民医院两次申请司法鉴定又撤回藏有猫腻
  柳州市人民医院被指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
  柳州市人民医院延误治疗致新生儿脑瘫案代理词
  西南政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不能代替法官将参与度具体数字化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