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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损害后果法律分析

添加时间:2019年4月1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损害标准   http://www.csyljfls.com/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损害后果法律分析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对于非法行医过程中涉及造成就诊人人身健康损害的,做了相关的解释,“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严重情节,从而使用不同的刑期,而对于“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该司法解释指定的是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这个标准是医学标准,对于非法行医的人是非常有利的, 大多数情况下,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重伤的情形下,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却只能构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颁布,颁布实施的时间在20141月1日,很 蹊跷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对损伤后果的鉴定标准标准进行修改,不知道是遗忘了还是刻意为之。

但对于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之“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直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有要求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作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也有要求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重伤的标准的,个人认为,目前应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的标准确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理由如下:1、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中明确适用的标准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非法行医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举重以明轻,医疗事故罪的的后果标准理应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准;2、医疗事故罪被列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犯罪类型下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其损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公共卫生秩序,而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也是围绕公共卫生这块而制定。

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指导案例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具体适用的标准,减少刑法适用中的不明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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