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肠癌术后纱布残留致医疗纠纷一例
长沙医疗律师 张志强
一、简要诊疗经过:
2017年10月11日,吴某因肛门坠涨伴便血1月余入住某医院外科。门诊检查:10月9日,直肠镜示直肠肛管溃疡隆起病变(恶性可能),直肠肛管新生物(癌?)。10月10日盆腔MRI示直肠肛管站位,考虑直肠肛管癌(T4期);肠周多发小淋巴结;少许盆腔积液。入院查体:截石位4-9点距肛3cm处可及溃疡性肿块,质地稍硬,无法推动,绕肠1/2周,退指指套染血。入院诊断:直肠肛管恶性肿瘤、高血压。10月16日患者在全麻下行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L-APR术)+腹腔广泛粘连分解术+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术。术中因骶前渗血给予止血棉并纱条5根压迫止血。病理示(直肠)浸润溃疡型管状腺癌,高-中分化,肿瘤大小4cm×3.5cm×1.5cm,侵犯肠壁深肌层。直肠旁淋巴结1/12癌转移。术后会阴部伤口疼痛明显、发热,先后给予头孢西丁、可乐必妥抗炎。11月8日发热39℃,先后给予泰能、头孢西丁抗感染。住院中行换药治疗。11月20日会阴部伤口疼痛较前缓解,给予出院。出院诊断:直肠肛管恶性肿瘤(T2N1M0)、高血压。
出院后伤口一直不愈合,反复就诊于各医院,2019年9月23日,患者因直肠恶性肿瘤术后2年发现盆腔肿物入住某市六医院胃肠外科。入院诊断:盆腔肿物、直肠恶性肿瘤(T2N2M0)。9月25日全麻下行会阴部异物取出术+肛门周围组织切除术。据手术记录,原会阴部切口处可见肿块膨出,予以切除送病理;原会阴部切口处可见坏死组织,予以局部清创发现切口内有完整的大纱布一块,予以完整取出。术中病理示炎性坏死渗出物中见腺癌组织。术后病理示纤维结缔组织内见腺癌浸润伴大片坏死及化脓性炎症,结合免疫酶标符合直肠腺癌转移/浸润。10月7日出院。2020年5月10日,患者死亡。
二、鉴定情况:
鉴定意见:1、手术方案可行:患者经肠镜、盆腔核磁共振等检查诊断直肠肛管恶性肿瘤,因肿块距肛门3cm处,为低位直肠癌。根据中华医学会肿瘤分会发布的《中国直肠癌诊疗规范(2017年版)》,低位直肠癌推荐行腹会阴联合切除术,医方采取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L-APR术)的手术方案可行。2、术后处置有过失:根据手术记录,术中因骶前渗血医方给予止血棉并纱条5根压迫止血。医方术后换药过程未详细描述取出留置填塞物的数量。2018年4月14日盆腔增强CT示直肠术后,骶前软组织增厚伴不均匀强化,肿瘤转移或复发不除外。此时为直肠癌手术后半年,且患者伤口长时间未愈,医方应给予重视并进一步检查以明确局部病变性质。鉴定会现场专家组阅片,2018年4月14日盆腔增强CT现实骶前软组织块中可见高密度影伴多发小气腔,提示异物残留不能除外。直至2019年9月25日外院会阴部伤口清创手术中发现异物(大纱布一块)。根据患者临床病程,考虑系曙光医院在会阴部操作过程中残留纱布所致。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残留纱布,与患者直肠癌术后会阴部伤口迁延不愈有因果关系。3、原因力分析:根据患者术前检查、手术记录及术后病理,临床分期为T3N1MO,属于IIIA期直肠癌,为进展期恶性肿瘤,术后存在一定的复发率。恶性肿瘤的生物学特性是导致患者肿瘤复发乃至死亡的主要原因。本例患者为IIIA期直肠癌,根据《中国直肠癌诊疗规范(2017年版)》术后应进行辅助化疗及盆腔放疗。由于患者会阴部伤口迁延不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肿瘤的规范治疗。医方的过错也与患者死亡(生存期缩短)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如下: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纱布残留、影响肿瘤规范治疗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三、律师意见:
本例的医疗过错是非常明显的,案件最终没有协调而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于责任比例的认定存在问题。本案中,患者罹患IIIA期直肠癌,术后复发是导致死亡的最重要原因,但因为纱布残留导致患者没有接受规范的辅助化疗和盆腔放疗,是导致术后复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鉴定机构作出的以上鉴定意见符合鉴定规范。
这类型医疗损害,与医院内部的管理以及手术流程管理不到位有关,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对手术清点记录的要求,“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因此术后纱布的残留与制度落实不到位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