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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发生医疗损害纠纷一例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1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损害   http://www.csyljfls.com/

交通事故后发生医疗损害纠纷一例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案情简介:

2018年1014日,杨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受伤。20181213日起,杨某至某市六医院住院治疗,接受关节镜下左膝后外侧结构重建术和滑膜切除手术,术后膝盖以下无法抬起,后经检查诊断为左膝以下腓总神经完全损伤。

二、  鉴定情况:

某区医学会经本院委托对杨某与某市六医院的医疗损害进行了鉴定。同月30日,某区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本例属于对杨某人身的医疗损害。2.某市六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与杨某腓总神经损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杨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为腓总神经损伤,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十级伤残等级。4.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对等原因。

某市六医院对某区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2021年114日,某市医学会经本院委托对杨某与某市六医院的医疗损害进行了重新鉴定。同月11日,某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分析认为:1.医疗行为:(1)某市六医院诊断左膝后外侧结构损伤,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手术的风险及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包括发生周围神经损伤等,杨某知情并签字同意手术。(2)杨某术前无腓总神经损伤表现,术后即出现左足背活动受限及左小腿前外侧麻木。某市六医院考虑与麻醉有关,但对杨某当时的神经功能丧失未进一步观察,以确认是否与麻醉有关,存在过错。(320191月杨某因左膝关节手术后活动障碍1月余再次入住市六医院,某市六医院处理符合医疗常规。根据某市六医院第二次手术神经探查记录记载有神经淤血长度约1.5cm,考虑杨某腓总神经损伤与第一次手术操作欠谨慎存在相关性。2.损害后果和损害程度:类比《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级戊等总则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对应十级伤残。3.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杨某左膝后外侧软组织结构损伤较为严重,鉴于解剖结构的关系,不排除外伤同时伴随腓总神经部分损伤延迟表现的可能性。某市六医院存在第一次手术操作欠慎重、术后观察与处理不足的过错,与杨某目前腓总神经损伤、恢复不全致左足背肌力轻微下降存在同等的因果关系。某市医学会据此认定:1.本例属于对杨某人身的医疗损害。2.某市六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手术操作欠谨慎、术后观察与处理不足的医疗过错,与杨某目前腓总神经损伤、恢复不全致左足背肌力轻微下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类比《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杨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对应十级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市六医院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某市医学会经本院委托对杨某与市六医院的医疗损害出具了三期鉴定意见,根据杨某医疗损害所致伤残后治疗及恢复的实际需要,评定休息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某市六医院的过失参与度为同等原因。

三、  法院审理情况:

综合考量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程度和杨某自身的伤情因素,本院认定某市六医院应对杨某的损害后果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市六医院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十一万万余元。

四、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后合并医疗损伤的侵权纠纷,造成损害后果同一的,很显然要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多因一果造成的同一损害后果,其构成要件:(1)、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作为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有原因力;(2)、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即数行为的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时空同一性,表现为“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3)、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4)、损害结果同一。

该案比较特殊,也即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和医疗造成的损伤不同一,也即交通事故当时并未造成腓总神经损伤,这一损伤的后果出现在某市六医院的医疗行为产生后发生。因此,法院审理案件中,并未追加交通事故肇事方作为被告,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月,原告的损失如属于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的直接费用,则不予认定直接剔除。体现了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能够区分,由各自负责的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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