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安全性和疗效不确切的医疗技术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案情:
2015年8月15日,王某某经北京某A医院诊断为“右肺上叶肺腺癌”,于2015年9月1日口服易瑞沙靶向治疗。2016年北京某A医院检查,多发转移瘤病灶较前略增大,诊断为“右肺腺癌骨、脑转移”。2016年10月25日王某某到无锡某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2月3日出院。此期间,王某某接受了全身A45治疗、全脑A45治疗、右上肺病灶A45治疗、右上肺病灶放疗、全脑放疗。王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出现认知障碍,口齿迟钝的现象,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后停全脑放疗、继续行A45治疗、右上肺病灶放疗,2016年12月2日胸部CT提示:右肺癌放疗后右肺多发转移;头颅MRI平扫+增强示:左额、左顶、左枕、左颞、左侧基底节、左侧小脑半球多发转移瘤;左额、左颞、左枕脑膜转移;左顶脑膜瘤可能,王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出院回京。返京后,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20日在北京B医院住院治疗。
2017年1月20日王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肺癌、脑转移。
二、鉴定情况:
1.无锡某肿瘤医院使用的“A45肿瘤治疗”方法,在国家医学院校统编教材、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脑转移瘤临床路径》上均无此种治疗方法的介绍和应用,未查到该医院所用的“处方七号”化学成分、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副作用及批准文号,说明此疗法尚属于安全性和疗效性均不确切的医疗技术,无锡某肿瘤医院使用生僻的治疗技术对患者进行治疗,知情同意书未向患者介绍尚有其他成熟的疗法让患者选择,又未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尊重生命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2.无锡某肿瘤医院在对王某某的“A45肿瘤治疗”过程中,每次治疗前均没有下达医嘱,提供的鉴定材料中也未查到关于射野部位、数量、范围、仪器及剂量等治疗记录单,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临床管理混乱,存在过错。
3.王某某虽属于癌症晚期,但病情发展缓慢,全身状况尚可。从脑部转移瘤的病理生理进程看,也应该有渐进过程,患者尚未出现明显的占位效应及神经侵犯症状体征。患者入院时颅内转移瘤的程度也不支持十几日间即发生病情迅速恶化的可能。王某某在无锡某肿瘤医院“A45肿瘤治疗”6次,即出现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与脑转移自然转归性发展规律不符。
王某某右肺原发病灶和颅内多发转移灶逐渐增大,颅内转移灶增多,同时伴发有脑膜瘤,提示王某某的病情逐渐恶化,即使采用姑息治疗,也仅为提高生活质量、减轻患者痛苦、延长患者生命。无锡某肿瘤医院违反晚期治疗原则,采用安全性和疗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对患者实施治疗,加重了患者的脑损害,加速了王金利的死亡进程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医院赔偿王某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70余万元。
四、律师点评:
无锡某肿瘤医院开展的A45肿瘤治疗,并未在现行有效的诊疗规范体系中,鉴定机构据此认定开展的该治疗方式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存在问题,患者由此出现了严重的脑损伤,与该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罹患癌症晚期,死亡的主要原因为疾病本身,因此酌定责任系数为40%,与本案的过错程度相一致。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是确切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本案中无锡某肿瘤医院开展的A45肿瘤治疗,并非规范的诊疗技术名称,是否有相应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不得而知,因此,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是否能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还取决于该技术的实质,以及该该技术是否属于禁止类临床技术还是限制类临床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