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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简单的医疗纠纷三次再审,匪夷所思

添加时间:2022年2月6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损害   http://www.csyljfls.com/

一件简单的医疗纠纷三次再审,匪夷所思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227日,刘某某因患眼疾在洞口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诊断刘某某患有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拟行眼科手术。同年1229日,刘某某在洞口某医院接受了眼科手术。此后,刘某某的眼疾不仅没有治愈,反而进一步恶化。200510月,刘某某双目失明。此后,刘某某多次要求洞口某医院予以赔偿。2006113日,刘某某、洞口某医院达成协议,由洞口某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刘某某一次性补偿1500元。次日,刘某某领取了该补偿款1500元。此后,刘某某仍向洞口某医院提出赔偿要求。2006520日,经洞口县卫生局、洞口县竹市镇人民政府调解,刘某某、洞口某医院达成协议,由洞口某医院给予刘某某经济补偿4万元。洞口某医院依约先后于2006520日、200714日付清了上述款项。

2007年5月向一审法院起诉,但因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7627日对该案按撤诉处理.

2007年1130日,刘某某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洞口某医院于2006520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并由洞口某医院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72165.30元。2007125日,刘某某一方单方委托邵阳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鉴定,结论为:1、刘某某双眼无光感(失明),评定为残疾一级,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终身;2、医方不具备眼科手术资质而对刘某某施行手术,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以洞口某医院未保存患者住院期间病历资料,以及根据当时的的举证责任规则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判定医院举证不能,结合患者病情,按照35%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撤销刘某某与洞口某医院于2006520日达成的由洞口某医院给予刘某某经济补偿4万元的调解协议;二、由洞口某医院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82430.67元,扣除洞口某医院已经支付刘某某的经济补偿款41500元,洞口某医院尚应支付刘某某40930.67元。

后双方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刘某某一方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比例为65%,判决洞口某医院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153085.53元,扣除已支付的82430.67元,洞口某医院尚应支付给刘某某70654.86元。

刘某某一方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判决洞口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洞口某医院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235516.20元,扣除已支付的153085.53元,洞口某医院尚应支付刘某某82430.67元。

刘某某一方仍不服,向最高检抗诉,要求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误工费损失,最高院再审判决竹市镇卫生院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270165.38元,扣除已支付的235516.20元,洞口县竹市镇卫生院尚应支付刘某某34649.18元。

二、律师点评:

该案的判决从形式上来看,支持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从实质来看,患者刘某某就诊期间已经存在严重的眼疾,特别是在其他医院也就诊过,洞口县卫生局提供了相应的证明,证明其左眼在就诊时已经失明,右眼罹患青光眼。因此,本案判决洞口某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从实质层面来看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个人认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承担65%的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从本案的程序来讲,《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时已经进行了修订,改变了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一般原则,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有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规定),本案中,刘某某一方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且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违反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刘某某一方应当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第二次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受理,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判决,湖南省高院是否能够再审,在当时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20152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明确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再审,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本案中湖南省高院受理再审,当时司法解释尚未出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第三次再审,通过检察院抗诉这一途径,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上问题不大,但实体判决上最高院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少计算了一人,少计算了3373.38元,这一错误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确实不该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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