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原发疾病费用争议裁判规则简析
医疗律师 张志强
对于原发疾病的治疗费用,是否要在医疗费中剔除已经成为医疗费用赔偿的一个巨大争议。个人认为因原发疾病的诊疗存在问题,导致后续出现医疗损伤,自然将导致医疗费用损失扩大,并且赔偿原发疾病的医疗费用系因对原发疾病的诊疗存在过错而赔偿,因此医疗费用的赔偿项目包含原发疾病的诊疗费用。如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原发疾病的诊疗不存在过错且原发疾病的费用与非原发疾病的诊疗费用费用能明确区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剔除。
现在来看一案例:
2017年10月田某因冠心病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月在该院行全麻下非停跳下冠脉搭桥术,术后第二天出现心跳骤停,经开胸紧急抢救术后患者恢复心跳,术后胸前手术切口处反复渗液、感染,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因“胸部切口感染”在北京某医院治疗,行手术治疗发现为胸骨植入止血垫片累及感染,术后患者出院。出院后患者将某医院告至某医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案件一、二审审理中,对患者行“冠脉搭桥术”的手术费用是否要纳入医疗费的赔偿中,产生了争议,一、二审均认为“冠脉搭桥术”的费用须记入患者的医疗费损失中,二审判决的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某医院主张田某的医疗费用损失中包括治疗其原发性疾病的费用,其治疗原发性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损失中扣减,则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田某治疗原发性疾病产生的费用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可知田某第一次手术与第二次手术间隔时间短,其术后反复发作胸部切口感染不能愈合的感染源系第二次手术造成,亦即,田某在某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既包括治疗原发性疾病的费用,又包括治疗感染所产生的费用。在某医院无证据将两种费用厘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将治疗原发性疾病产生的费用从损失中扣减并无不当。
该案件二审法院所持观点与笔者的观点一致。任何医疗纠纷案件的患者在医院都有治疗原发疾病和并发其他病症的过程,且两个治疗过程一般来讲均无法严格区分,如任何案件都要严格区分原发疾病费用,导致诉讼过程十分艰难,而且法院也难以处置;另外,大部分医疗纠纷的鉴定结果原因力大小都在同等责任及以下,原发疾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报销以后还需乘以责任比例,不会对医疗机构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同时从另一角度来看,后续因医疗机构过错所造成的医疗损失,也未要求医疗机构全额赔偿,也是根据责任比例大小来承担。因此,笔者的观点为,对于一般的医疗纠纷案件,区分原发疾病的治疗费用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