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包括: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
2、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鉴定一般都是由专门的鉴定机关作出,如果相关人员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话,还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对其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审判人员在需要的情况下也会依据鉴定意见。通过对文章的阅读,大家对于医疗过错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所了解,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