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杀医方未尽到告知提示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孙某某因患双相性心境障碍、焦虑性神经症曾两次到某医院心理卫生科住院治疗,但未治愈。2014年6月7日9时50分左右,孙某某因病发再次到某医院心理卫生科住院治疗,医生对其检查诊断为“心境障碍-抑郁发作、三级高危高血压病,可能发生恶性心律失常甚至猝死,并有可能自杀”,并将其安排在该院广慈楼三楼55床(6人间开放式病床)接受治疗。家属为其预交了1000元住院费,并以家属身份同某医院签订了《入院医患谈话记录》、《精神病患者入院告知书》、《精神疾病开放式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和《住院患者外出责任书》,被告医院告知了“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发生自杀、自伤、逃跑、伤人、毁物等行为,患方每天应留人进行24小时配合和监护,以防其自杀、自伤和出走、伤人。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医院只承担护理职责,不承担监护职责”。家属办好住院手续后,因有事离开了医院,家属离开后,孙某某乘机于当日中午13时许从广慈楼的三楼病房步行到四楼,从四楼楼梯间的窗户坠落到底面,造成颅脑严重损伤,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以医方提供的文书记录中的“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发生自杀、自伤、逃跑、伤人、毁物等行为,患方每天应留人进行24小时配合和监护,以防其自杀、自伤和出走、伤人。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医院只承担护理职责,不承担监护职责。”的约定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医院精神科作为治疗精神病的专业科室,具有与普通科室不同的监督、看护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高度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某医院未尽到相应义务,主要体现为:1、作为治疗精神病的专业机构,院方在收治病人,应当告知本院存在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治疗方式,并详细说明各自的利弊让患方选择;2、某医院明知心境障碍-抑郁发作等疾病有自杀可能,未建议封闭是治疗,而是直接将病人放到开放式病房;3、某医院的精神科病房设计也存在不安全因素,楼层之间未设置阻隔措施,楼梯窗户也无相应防护措施。一审法院认定医方疏于管理、防范,认定医院承担50%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人民币291000元整。
后医院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一审判决。
三、律师点评:
该案件虽经两级法院判决,均按50%责任判决医方承担责任,但本人认为判决过分加重了医院的责任,理由如下:1、死者孙某某多次入住某医院,应当熟知医院存在两种治疗方式,且医方明确与死者家属签署了《精神疾病开放式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也表明家属同意了选择开放式治疗;2、关于两种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病情决定,法院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应通过问询专家的方式,此时该病人是否适宜开放式治疗,还是必须封闭式治疗;3、家属擅自离开岗位,是造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4、医院病房的设计及医院管理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因此,该案责任范围应在20-40%范围内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