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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药物性肝损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一例

添加时间:2015年3月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责任   http://www.csyljfls.com/

药物性肝损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一例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张志强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6日,刘某某至某医院处就诊,诊断为脂溢性脱发,遵医嘱口服精乌胶囊、活力苏口服液。其后因尿黄伴恶心、纳差于同年7月5日入住某市第六人民医院感染科,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急性黄疸型,接受保肝降酶对症治疗,7月8日出院。出院当日原告转入某市B医院,继续接受保肝、降酶、退黄及对症处理,并于同年7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药物性肝损害。出院后原告又分别至其他医院复诊数次。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8,082.44元,其中原告支付5,682.25元(已扣除伙食费197.50元),统筹支付12,202.69元。

二、鉴定意见

   1、精乌胶囊和活力苏口服液两药联用,制何首乌总剂量为15g,超出《中国药典》(2010版)制定的安全范围(6-12g)。2、医方对精乌胶囊和活力苏口服液两药联用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认知不足,对患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及随访观察。3、医方的以上过失与患者发生的药物性肝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不构成伤残。

三、法院判决:

  因不构成伤残,法院判决医院按7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177.16元。

四、律师点评:

   对于中药成分或者中药制剂导致的药物性损害事件越来越多,该例患者经过积极处置获得了完全康复,因此赔偿的金额较少,但实践中不少因为药物性肝损或者肾脏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比比皆是,赔偿也就不会是该案例中的区区万元。

   医疗机构应该关注容物导致药物性损害的中药成分,用药前要对肝肾功能进行检查,用药中也要加强监测,防止重大损害的出现。对于药物致害,对于医疗律师来讲,一定要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和《中国药典》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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