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不能提供病历材料败诉一例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张志强
一、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23日,王某某因左眼睑下垂到某医院行左眼睑矫正术,当天某医院给王某某行左眼睑矫正术,并在门诊病历本记载手术过程及用药情况,并载明3天后拆线,门诊继续复查。术后眼睑闭合不全,某医院后行二次手术,导致疤痕,长期以来,王某某左眼流泪、畏光,某医院一直为其进行免费治疗。2013年9月16日,王某某左眼眼磨加重,到被告处检查诊断为:左眼真菌性角膜溃疡,后王某某一直在被告处输液至2013年9月29日。同年9月30日,王某某前往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Ian,诊断为:左眼真菌感染性角膜溃疡以及左眼眼睑闭合不全,2013年11月16日,原告到某医院行左眼内容物取出术+义眼台植入术,住院5天。
二、鉴定情况:
王某某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某伤残等级、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2014年10月9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退案说明函一份,载明:关于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医院,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鉴定一案,在鉴定期间我所多次通知贵院,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全面的客观病历材料,现有材料经法院质证后,申请人对部分病历材料不予认可,致使我所无法完成因果关系与参与度的鉴定,故将两项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眼部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
三、法院判决情况:
王某某因左眼下垂到某医院行矫正术,术后导致王某某左眼睑闭合不全,并最终导致王某某左眼内容物取出+义眼台植入术,由于某医院未能提供王某某全面的客观材料,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完成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的鉴定。因此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主责,判决某医院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11660元。
四、律师点评:
从本案的实体公正来评判,法院判决也是经得住考验的,因为医方两次手术失败导致王某某左眼眼睑闭合不全,眼睑闭合不全最容易导致的就是角膜溃疡,增加眼部感染的几率,从医方递交的病历材料来看,无法证明其在之后尽到了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积极让患者前往上级医院行左眼眼睑修补术,出现角膜溃疡后,某医院救治力量有限、也未积极转诊从而导致最终眼内感染,导致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实体来讲,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的。
本案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关于医方推定过错的具体运用,在实践中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对该法条的认识不一样,主要在认定推定过错与推定责任的认定上,推定过错允许不利的一方进行举证,推定责任不利的一方则丧失举证机会,推定责任,也不一定是全部责任,法院仍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衡量,要做到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