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的内容,由此可知,只有造成了患者的死亡或者导致了患者人身损害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者有三人以上的人身损害后果,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其余的只能算医疗过失行为,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分为: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