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疗纠纷律师办案程序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咨询
(1)、了解医疗纠纷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了解就诊前后具体经过;
(3)、纠纷发生后的处置经过;
(4)、患者目前所处伤残情况;
(5)、作出初步的分析和判断。
二、受理条件
1、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形:(1)医方的主体资格;(2)医疗行为是否不当;(3)损害后果;(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5)诉讼时效
2、医方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科目核定情况;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是否存在执业类别、执业地点错误;
3、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断治疗护理规范,是否违反法定义务;
4、患者及家属须能承受医疗纠纷案件办案周期长的要求。
三、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
1、律师费收取方式
由于存在许多主、客观的影响因素致使办案难度较大,工作量大,办案周期长,因此较一般的民事案件收费较高。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内容一般分为协商、一审、二审及执行。
2、签订《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合同》
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可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
3、风险告知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医学问题比较复杂、工作量大、难度大;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具体明确,难以准确预测案件结果,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四、当事人提供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1、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2、对当事人提出指导意见
收集门、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它书证;
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并封存主、客观病历;
及时收集视频资料以及同病房病人书面证言;
综合考虑案件发展的可能性及患者自身的条件,可以考虑提出包括但不限于:
会同医方封存现场实物并提请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提出死因鉴定申请;
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情形
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诊断阶段、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五、律师办案途径
(一)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二)行政处理: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三)司法途径:通过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责任程度、后续治疗、护理以及医疗依赖等问题后,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