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低血糖纠纷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诊疗经过:
2015年6月9日上午9时26分,汪某某入住某医院产科待产,下午7时顺利产下汪某某毛毛。10日和11日观察毛毛一般情况可,嘱按需哺乳。12日11时许家属诉毛毛进食少,某医院检查未见异常,14时30分毛毛家属再诉毛毛吸吮差、纳差半天,被告随即给予5%葡萄糖喂养10ml。15时38分儿科会诊考虑”纳差待查”,给予”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和”严防低血糖”处理,未给予针对性处理(如检查血糖的静脉滴注葡萄糖)。18时57分毛毛遵医嘱转至市立医院新生儿科,该院诊断:低血糖症、新生儿脑损伤、新生儿黄疸、新生儿肺炎,立即给予10%葡萄糖静滴和维持血糖稳定、降颅压、营养脑细胞、蓝光照射结合白蛋白退黄、抗感染、能量支持处理。住院4天后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2015年6月16日,毛毛入住某省儿童医院,该院诊断:新生儿脑损伤,住院11天后原告出院。2016年1月至4月,毛毛三次到某省儿童医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五次住院原告共花去医疗费47592.48元。
二、鉴定意见:
某医院对毛毛的医疗行为存在漏诊和延误治疗新生儿低血糖的过失。某医院的上述过失与毛毛低血糖性脑损伤和脑性瘫痪的后果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60%-70%。
三、法院审理意见:
某医院在对毛毛的诊疗过程中,对”新生儿低血糖”缺乏认知和警惕,未重视新生儿纳差、反应差等可能系新生儿低血糖的表现,未及早检查血糖和请儿科会诊。2015年6月12日15时38分儿科会诊时,未明确考虑”新生儿低血糖”,而是”纳差待查”,也未说明需待查什么项目;给予”严防低血糖”处理,也未说明如何严防;建议转上级医院前未给予针对性处理(如急诊检查血糖并给予静滴葡萄糖处理);转院时已经考虑新生儿低血糖,但未采取措施,从而加重了低血糖程度。某医院的过失致毛毛延误治疗7-8小时,从而致毛毛重度低血糖且持续时间较长,结果发生低血糖性脑损伤并遗留脑性瘫痪。故某医院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毛毛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生儿低血糖的临床表现隐匿,且临床上较为少见,容易发生漏诊。新生儿的自身体质或疾病也可能导致重度低血糖。故毛毛的损害后果亦与其自身疾病风险和医疗风险等因素有关。依据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确定某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70%,毛毛方自行承担30%。判令某医院赔偿毛毛各项损失51126.66元。
四、律师点评:
新生儿低血糖多出现在出生后24-72小时内,大多数低血糖患儿无临床症状,但本例患儿还是有一定临床表现,但医方重视程度不够,未及时诊断新生儿低血糖,也未及时输注葡萄糖,导致起出现了脑性瘫痪。该患儿因脑部尚在发育中,康复训练也在持续中,未评定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也以实际发生为准,对医院和患儿家庭来讲都带来了巨大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