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中喉返神经损伤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诊疗经过:
章某经CT检查发现双侧甲状腺肿块四月余,后于2009年3月7日就治于某医院,入院诊断:双侧甲状腺肿块,性质待查:①结节性甲状腺肿②甲状腺癌。同年3月11日在全麻下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术。术后予上氧、抗炎、止血、补液等。同年3月12日章某出现喝水呛咳、声嘶。同年3月16日病理诊断结果回报为:结节性甲状腺肿。同年3月19日章某出院。
2009年8月21日章某因术后声嘶到某B医院就诊,行电子鼻咽喉镜检查示:双侧声带旁正中位固定,不能活动,双声带麻痹。章某因甲状腺术后声嘶、呼吸困难于2009年9月8日至同年9月22日就诊于上海某医院。在全麻下行气管切开+喉返神经探查十颈袢神经及膈神经修复术,术中显微镜下发现双侧喉返神经在距环杓关节水平下方约1.5cm处被缝线结扎切断失去连续性。后章某分别于2010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1日、2010年8月18日至同年8月21日在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现章某仍遗留双侧喉返神经损伤的症状(如呛咳、声嘶、呼吸困难等),经手术直视及电子鼻咽喉镜检证实,双声带麻痹。
二、鉴定情况:
某省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某医鉴(2011)10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说明:1、患者因CT发现双侧甲状腺肿块四月余入住医方,医方根据患者病史、临床表现及相关检查结果,入院诊断“双侧甲状腺肿块,性质待查:①结节性甲状腺肿②甲状腺癌”是正确的,有手术指征,医方采取全麻下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术符合医疗原则。2、术后患者出现呛咳、声嘶、呼吸困难等症状,结合某医院电子鼻咽喉镜检查情况(双侧声带旁正中位固定,不能活动,双声带麻痹),说明其存在双侧喉返神经部分受损,而根据医方手术记录描述,术中未明确解剖暴露喉返神经,损失系医方手术操作不当所致。3、关于上海某医院手术记录描述双侧喉返神经切断的问题。双侧喉返神经如被切断,则患者术后需依赖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来辅助呼吸,且双侧声带应为正中位固定而非旁正中位,本例实际情况与此不相符合;上海某医院手术记录虽描述双侧喉返神经切断,但无断端神经病理检查依据支持。故本例双侧喉返神经应为部分损伤。目前患者能发声讲话,但讲话比正常较困难,无其他医疗依赖。其损害结果与医方医疗过错有主要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医疗事件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某省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原院委托,于2012年8月25日对章某的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护理时间和护理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目前被鉴定人病情较稳定,治疗已经终结,无其他医疗依赖,前段医疗费用以医药票据为证(截至鉴定之日止)。目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可,不存在有护理依赖,但被鉴定人在临床治疗及康复治疗过程中需要护理,建议护理期限为叁年,住院期间护理人数按壹人计算,出院后按半人计算(仅供参考)。被鉴定人章某伤残程度评定为职工工伤伍级伤残。
三、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某医院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章某349268.2元。
四、律师点评:
行甲状腺手术术中损伤喉返神经,一般认为属于医源性损伤,一般认为系操作不当所致,责任的比例一般在主要到全部,法院最终认定主责赔偿符合该类型案件实质公正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