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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对医疗事故的认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7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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