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诉讼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医疗保险
医疗管理
纠纷举证
张律师办案手记
医疗赔偿
事故案例
医疗动态
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8692226130
联系人:
张志强
湖南
长沙
当事人处理医疗争议的期限?
添加时间:
2014年1月17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
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致患者勃起功能障碍一例
2.
新生儿低血糖纠纷一例
3.
华法林使用后颅内出血医疗纠纷一例
4.
药物性皮炎致纠纷一例
5.
术中喉返神经损伤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一例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