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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与医疗损害诉讼

添加时间:2014年3月27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医疗纠纷调解与医疗损害诉讼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的法律适用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那么,适用新的规章、法律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诉讼有什么不同呢?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北京伟雪达医疗信息咨询公司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团经过总结归纳,认为存在以下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医疗纠纷调解适用医患双方的一切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等;而医疗损害诉讼则只适用于医方的侵权行为。
  2、适用法律不同:虽然国家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医疗纠纷调解在医疗技术问题争议方面适用什么法律,但在上述《意见》出台以后,各省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地方性《调解意见》中所适用的法律,仍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损害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
  3、所依据的赔偿标准不同:凡明确规定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省、市、区,其赔偿的计算标准都是依据《条例》,与适用《侵权责任法》相比,其各项赔偿标准均显著减少,特别是没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4、所依据的鉴定不同:部分省级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由省、市及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30日《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只适用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5、处理纠纷、诉讼的部门、人员不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其性质实质上还是属于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其调解的核心人员还是当地的医疗卫生人员。
  医疗损害诉讼工作部门是人民法院。工作程序性强,对事件性质的认定较之于调解要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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