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官要重视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6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司法鉴定   http://www.csyljfls.com/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有效解决了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难题,为法院准确认定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提供了有力帮助。但近年来的统计数据也表明,因对司法鉴定工作审查不严,导致司法鉴定存在被误用、错用、滥用或不当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   对鉴定事项缺乏有效审查。如部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的鉴定事项与案件处理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性,没有必要进入鉴定程序,或其委托的鉴定事项不明、范围不清,鉴定内容不断随意变更,或申请鉴定的事项并无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根本无法鉴定;对鉴定材料把关不严。如移交司法鉴定的材料中,没有鉴定所必需的检测材料或比对材料;或提供的鉴定材料,未按法定程序收集,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材料本身存有瑕疵,产生的鉴定结论对一方当事人缺乏说服力;违背诉讼经济利益。部分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成本大于诉讼标的本身,明显加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违背了诉讼经济利益,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成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成因是因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部分审判人员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一个错误的误区,总认为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一方当事人主张,法院就应允许,而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审查。应该说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主导者,法院既要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对抗,同时也应对当事人行使的每一项诉讼权利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避免因其不适当行使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理利益。   对策建议   依法赋予承办法官对鉴定事项的合理审查权。法官有权审查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是否明确、具体;鉴定事项与案件是否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必要性;申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否合法;申请鉴定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申请鉴定的事项有无专业鉴定机构;是否符合诉讼经济利益;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凡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法院对其申请鉴定请求有权不予准许。   完善对司法鉴定审查异议的救济途径。如当事人对鉴定事项、范围,鉴定所依据的物证、书证等存在争议的,应通过证据交换程序、举行庭审程序等方式事先予以解决;如当事人对不予司法鉴定决定不服的,应由承办法官予以法律释明;如一方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复议一次,复议前,合议庭成员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