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关于XXX医疗事件的陈述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诊疗经过:
XXX,男,54岁,汉族,系长沙市XX中学老师,于2013年12月14日7:20分因车祸致伤被120急抬入湖南省XXX医院急诊科,9:22分送入湖南省XXX医院十七病室病房35床,入院诊断:右锁骨骨折;右侧3、4、6、7、8、9、10肋骨骨折;肝脏挫伤并少量腹水;右颈部、右侧腋窝、右侧胸壁皮下气肿;头皮外伤并头皮裂伤;纵膈血肿:动脉瘤;T12、L1椎体压缩骨折高血压病。13:30患者转入ICU治疗,17:05分医方行胸腔闭式引流,18:00行胸带外固定术后突然呼吸困难,血压下降,经处理后好转;在19:45分左右病情突然改变,神智昏迷,呼吸减慢,心率减慢,于21:19分宣告死亡。
死亡原因考虑:患者病情突然变化病情加重,左侧胸腔大量血液,考虑为纵膈动脉瘤破裂至左侧胸腔引起。
二、 争议焦点:
1.湖南省XXX医院不具备心胸外科(医疗执业许可证虽有,但实际并未设置,各位临床专家肯定清楚)、血管外科,不具备开胸条件,未告知患者家属转院治疗。
湖南省XXX医院7:36分CT扫描报告中明确提到了纵膈血肿:假性动脉瘤建议结合临床并进一步检查。假性动脉瘤的风险十分巨大,如果动脉瘤破裂该医院不具备开胸条件,患者基本上没有救治的可能,而湖南省XXX医院并未将此真实情况告知患者(无病情沟通记录书可查),在19:45分患者情况恶化的时候,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患者死去;
2.医院严重违反诊疗常规:CT报告中提到了纵膈假性动脉瘤,并建议进一步检查,而从病历中看出医院并没有进行针对假性动脉瘤的相关检查如血管造影,从三次会诊来看,也未有一个专家认识到动脉瘤会随时破裂的风险;在纵膈内存在血肿,高度怀疑动脉血管瘤的情形下,医方仍在18:00进行了胸带外固定,外固定后患者马上出现了呼吸困难、血压下降、心率快等出血情况,医方进行了该项操作,在临时医嘱中却查找不到相关的医嘱,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
14:55、15:30、19:13分凝血项目的检查来看,患者存在十分严重的DIC继发纤溶亢进,此时必须使用新鲜冰冻血浆、血小板等进行救治,而医方的治疗措施并无此诊疗措施,而医嘱中14:10分医方仍开具了“肝素钠注射液1.25万U处置Qd”,此时已经不适宜使用肝素进行抗凝。同时医方还使用了DIC禁用的“尖吻蝮蛇血凝酶针”,违反诊疗常规及药品说明书。医方处置加速了出血,加重病情,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下午15:44分的血常规,红细胞计数为3.52×1012/L,血红蛋白为111g/L,较入院前红细胞计数3.78×1012/L,血红蛋白122 g/L有明显下降,此时应该考虑发生了内出血;而到了18:28分,红细胞计数为2.76×1012/L,血红蛋白为88 g/L,仅仅三个小时不到的时间,血红蛋白就下降了了23g/L,内出血已经很明显,但没有看到医方针对此有实质性的诊疗行为。
7:20患者入到湖南XXX人民医院,到21:15分死亡,历时14个小时,医方在不具备诊疗能力的情况下,未及时邀请上级医院进行会诊。XXXX医院XXX教授和XXX教授的会诊是由患者家属这一方通过XXXX校方的关系邀请过来的,并非由医院方主动邀请,但因为两位教授到医院的时间为20:50,此时已经回天乏术啦。
3.患者是否具备转院条件从10:35分ICU会诊结果来看,“目前自主呼吸尚可,生命体征较平稳,右侧呼吸音可”等描述情况来看,患者具备转院条件。从入院9:30-13:30医方提供的护理记录来看,生命体征平稳,具备转院条件。
4.医方工作中忽视主要矛盾:从医方提供的三次会诊记录来看,没有一人提出要重视纵膈血肿假性动脉瘤及后续如何进行处置的问题,未有一条提到处理动脉瘤的相关医嘱,这与湖南省XXX医院不具备该病的诊治能力有关,更与医务人员缺乏应有的谨慎有关。
患方认为,正是因为在救治XXX的整个过程中历时14个小时,存在刻意隐瞒无心胸外科、血管外科的事实,未对诊疗技术力量进行客观的告知,未及时提示患者进行转院,并对病情的严重程度缺乏基本的判断,同时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多个严重的失误,造成了XXX死亡,直接剥夺了患者生存的希望,因此理应就该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陈述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