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一持续时间达三十年的医疗纠纷案件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案情简介:
赵某某,女,1984年11月26日上午因感冒前往某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医生给以青霉素肌肉注射治疗,在皮试过程中,因青霉素发生过敏,医务人员抢救过程中多次进行心内注射,造成赵某某气胸,最终因大脑缺氧时间过长导致赵某某终身残疾。
1985年、1986年组织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认为某卫生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抢救措施不当,造成患者气胸的事实。
1998年2月,赵某起诉某卫生院被某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后提出上诉,1999年7月某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后赵某一直申诉,2008年某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1998、1999年的民事判决书,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赵某某提出高达384万的民事赔偿, 赵某某在2011年3月份死亡,后经某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7月作出判决, 判决某卫生院赔偿赵某某继承人人民币20万元,驳回赵某某继承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赵某某继承人继续向某中院提起上诉,某中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 案件焦点:
1、法律适用问题:案件发生在1984年,《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该案件适用什么法律规范是案件的一大盲点。后法院之所以判决卫生院赔偿20万,也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判的,即公平原则。卫生院在这一过程中,确实有不足,造成患者终身的痛苦,法律对此如不做任何评价,确实有失公允。
2、诉讼时效问题。1998、1999年的法院判决,基本上是机械理解了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以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日起算,最长自事实发生起不超过20年。关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一般为1年。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当事人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直在找有关部门进行反应事实,因此时效实际上处于不停的中断中,因此该案也不受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的约束。最终法院在再审阶段纠正了之前一审、二审对诉讼时效的认识。
三、 案件点评:
这个案件由北京著名的医疗律师陈志华律师操盘,成功的说服了法院进行了再审,虽然赔偿金额仅仅为诉讼标的1/19,但案件最终获得了20万的赔偿,而且一审只缴纳了3000元案件受理费,二审37557元诉讼费由法院直接免除。可以说这也是完成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期望值普遍偏高,说服当事人接受一个合理的赔偿额度,也是医疗律师必做的功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