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简评一持续时间达三十年的医疗纠纷案件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5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   http://www.csyljfls.com/

简评一持续时间达三十年的医疗纠纷案件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案情简介:

     赵某某,女,1984年11月26日上午因感冒前往某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医生给以青霉素肌肉注射治疗,在皮试过程中,因青霉素发生过敏,医务人员抢救过程中多次进行心内注射,造成赵某某气胸,最终因大脑缺氧时间过长导致赵某某终身残疾。

1985年、1986年组织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认为某卫生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抢救措施不当,造成患者气胸的事实。

1998年2月,赵某起诉某卫生院被某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后提出上诉,1999年7月某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后赵某一直申诉,2008年某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1998、1999年的民事判决书,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赵某某提出高达384万的民事赔偿, 赵某某在2011年3月份死亡,后经某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7月作出判决, 判决某卫生院赔偿赵某某继承人人民币20万元,驳回赵某某继承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赵某某继承人继续向某中院提起上诉,某中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    案件焦点:

1、法律适用问题:案件发生在1984年,《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该案件适用什么法律规范是案件的一大盲点。后法院之所以判决卫生院赔偿20万,也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判的,即公平原则。卫生院在这一过程中,确实有不足,造成患者终身的痛苦,法律对此如不做任何评价,确实有失公允。

2、诉讼时效问题。1998、1999年的法院判决,基本上是机械理解了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以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日起算,最长自事实发生起不超过20年。关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一般为1年。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当事人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直在找有关部门进行反应事实,因此时效实际上处于不停的中断中,因此该案也不受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的约束。最终法院在再审阶段纠正了之前一审、二审对诉讼时效的认识。

三、    案件点评:

这个案件由北京著名的医疗律师陈志华律师操盘,成功的说服了法院进行了再审,虽然赔偿金额仅仅为诉讼标的1/19,但案件最终获得了20万的赔偿,而且一审只缴纳了3000元案件受理费,二审37557元诉讼费由法院直接免除。可以说这也是完成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期望值普遍偏高,说服当事人接受一个合理的赔偿额度,也是医疗律师必做的功课之一。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