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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14年7月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众所周知,医疗事业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任何人,不论男女老幼,也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一生中不发生任何疾病是不可能的。生病求医,患病就诊,既是人身健康的需要,也是文明进步的表现。也就是说,人类生存,社会发展,文明进步,都离不开医疗事业。但是由于医学上存在的难题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使医疗事故时有发生,未曾间断。尤其是近几年来,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纠纷迅猛增长,使大批相关诉讼诉诸法庭,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并成为民法上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各国解决医疗事故问题主要采取两方面对策。
  一方面是制定有关的民事法律来调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求建立起合理解决纠纷的法律机制;另一方面是建立并完善医疗责任保障制度。通过这两种途径力求从制裁与补偿两方面将问题加以圆满解决。本文从分析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性质、责任竞合、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相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有关条文进行评价和提出完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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