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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故意造成患者伤害的行为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医务人员故意造成患者伤害的行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只能是过失行为,故意行为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医务人员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从医务人员的角度来说,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务人员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但同时也应看到,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是与医疗机构形成的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行为应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医疗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医务人员故意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并不能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该人身损害达到轻伤以上的,医务人员将可能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对于该故意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患者及其亲属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该人身损害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医务人员将会被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患者可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依《民法通则》而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如该人身伤害已造成患者精神损害的,还可依《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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