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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1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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