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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术前管控不严导致死亡医疗纠纷案件一例

添加时间:2015年2月2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死亡   http://www.csyljfls.com/

麻醉术前管控不严导致死亡医疗纠纷案件一例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6日15时许,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送曹某至某戒毒医院途中,曹某咬住某民警手指,并吞入腹中。后曹某被紧急送至某市第一医院,入院时极度兴奋、烦躁不安,拒不配合任何检查,在公安部门要求取出断指用于取证的情况下,经家属签字同意,某市第一医院于当日19:45分许对曹某采用静脉麻醉、予内镜下取断指。20时10分,曹某突发呼吸停止,予抢救措施后无效于5月7日2时30分死亡。

二、鉴定情况:

(一)、尸检情况:分析意见考虑为:1、曹某的死亡机制为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2、曹某全身存在多发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中双臀部及双下肢后侧皮肤、皮下及局部肌层出现范围广泛,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血容量下降,可影响循环功能。3、曹某死亡前曾滥用甲基苯丙胺并出现中毒症状。此外,在曹某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说明曹某在近2-3个月内有甲基苯丙胺滥用史,反复滥用可引起心、脑等器官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害。4、曹某入院后实施静脉麻醉下行内镜检查取断指术,麻醉方式为100mg丙泊酚静脉给药方式,曹某的心血中检出丙泊酚成分,血液中质量浓度未超出治疗浓度范围的上限。上述麻醉药也可影响呼吸、循环系统。5、尸体解剖发现,曹某多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降支官腔狭窄达三级、心肌嗜伊红染色增强、局部纤维瘢痕形成、间质纤维化组织增生,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病理学改变,其病变程度不足以致死,但该疾病的存在可致心脏抗应激能力下降。6、尸体检验未查见机械性窒息的征象,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药物、杀虫剂、毒鼠强成分,可排除其他毒物中毒。鉴定结论为:曹某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在甲基苯丙胺、外伤并失血及静脉麻醉的共同作用下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二)过错鉴定情况:曹某有长期吸毒病史,入院时极度兴奋烦躁不安,无法进一步配合查体,后神志恍惚,叹气样呼吸,麻醉医生应该预见到心跳呼吸停止的高度可能,应先予以生命支持治疗,医方对此危重状态没能作出正确的评估和纠正,草率实施麻醉,存在过错,即施行麻醉,也应先行气管插管,确保呼吸稳定。在给曹某实施麻醉前, 医方没有测量生命体征,没有做体格检查,没有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没有询问有关进食、饮水的情况,没有给予麻醉前用药,就实施麻醉,违反麻醉常规。医方没有书写麻醉记录,没有提供麻醉记录单,没有在麻醉前、麻醉期间和麻醉恢复期检测呼吸、血压、脉搏、心电图等,医方在麻醉期间的检测盒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疏忽和过错,以致“20:10突发呼吸停止10余分钟”和“20:30患者血糖1.5mmol/L”低血糖危象这两个危及生命的病情变化均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病历中缺少胃镜取异物的知情同意书以及胃镜操作记录。患者心跳呼吸骤停时,医方病情记载不明,何时呼吸、心跳停止无记录,且心跳停止未进行第一时间的CPR治疗。医方的医疗行为中的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同等责任。

三、法院审判情况: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市第一医院赔偿曹某家人429236元。

四、律师点评:

该案件实际情况为警察要断指进行断指移植,导致医方在未保证手术安全的前提下行静脉麻醉在胃镜下取断指最终造成曹某的死亡。虽然该案件中曹某合并有众多的致死因素,但个人认为医方的过错与死亡的后果应为主要因素,其他的原因并不能导致曹某急性死亡。

类似的案件也给医疗机构敲了警钟,要学会利益衡量,在不能确保手术操作安全的前提下,应拒绝公安机关的不合理要求,医疗机构以及执业医师以确保生命安全为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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