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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参照”的相关规定需尽快明晰细化

添加时间:2015年8月1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作为案例指导工作的具体执行者,组织起草并见证《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诞生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说,案例指导工作的落脚点在于“指导”,理论和实践上需要明确指导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做出了“应当参照”的明确规定。这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类似事情类似处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在司法上则表现为法律的统一适用。“应当参照”的效力要求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应当基本统一,裁判结果应当保持相对一致。

  公丕祥提出,当前,最紧要的任务是要尽快明晰、细化“应当参照”的相关规定,规范、统一指导案例的司法适用。具体来说,大体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明确不能将指导案例作为裁判依据,裁判文书不能直接引用指导案例;二是要明确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可以引述指导案例作为法庭辩论理由;三是要明确法官对指导案例的提出、使用要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四是要明确需要偏离指导案例作出裁判的工作机制。此外,还要对指导案例“应当参照”的有指导性的范围加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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