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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告医院,缘何败诉多?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医患纠纷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
  患者告医院,缘何败诉多?
  医患纠纷,一个沉重的话题。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增加了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被公认为偏重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然而,最新统计资料表明,在医患纠纷中,患者胜诉率不仅没有因此上升,反而大幅下降。
  以南京为例,自2002年9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南京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其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大医院多,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占全市法院受案数的一半以上,2004年1月至10月底,该院已审结这类案件63起,其中八成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患纠纷,从2002年9月1日前的患方胜诉率90%,下降到现在的20%,这个巨大的落差仅仅过了两年时间。
  掀起《条例》的红盖头
  曾经有人说,《规定》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要想打赢官司,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也就是说患者要从医院的具体医疗行为中发现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这对于并不掌握医学知识的普通患者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规定》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医院,如果医院拿不出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过错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因此有人说:《规定》使患者与医院之间越来越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
  经常为南京某医院代理诉讼的一位律师说,《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确认,使得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风险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这一切将医院推向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不仅如此,继《条例》颁布施行后,又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
  2000年10月前,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部《办法》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而其鉴定的对象则是其管理的各个医院,有人将这形象地称为“老子”鉴定“儿子”。正因如此,其公信力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条例》,对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过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改革,将进行鉴定的部门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这一改革,在当时备受称赞,有人说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由此实现了“五大突破”。
  一是《条例》否定了“只有认定了存在医疗事故鉴定才能起诉”的做法,患者只要认为医疗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就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使患者维权的道路更加平坦。二是选择鉴定机构医患双方地位平等,同时,参加鉴定的专家,也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鉴定机构改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医学会负责,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以往存在的同行偏袒现象。四是《条例》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制度,并明确了回避人,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五是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然而,《规定》和《条例》的相继施行,并没有给打官司的患者带来多少福音,患者打输官司的比例直线上升。被普遍看好的《规定》和《条例》在施行后不久,就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
  谁是弱势群体
  在医患纠纷诉讼中,许多人都认为患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因为他们不具备医学知识,不可能了解某一个具体医疗行为的原理、过程、以及风险等,更无法了解到其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他们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而作为被告方的医院,只要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治疗错误,或其过错与原告的伤害事实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就可依法免责。
  然而医院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自己才是真正的弱者。
  近些年来,由于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和不健全,患者和医院间的信任关系已经显得非常脆弱,不断出现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由医疗争议引发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令人触目惊心。对医院的不信任,又导致了医患纠纷诉讼量的急剧增加。为了应付这些医患纠纷,医院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今年10月22日,南京某医院发生一起大规模的医患冲突事件,三起医疗纠纷的患者代表一起到医院谈判,分别带来数十人,谈判未果,出现在医院封堵冲砸事件。
  南京市卫生局一位负责人说,发生在该院的这起联合冲突事件,是今年南京医疗纠纷事件中出现的首起集团化事件,并呈现增长势头令人担忧和警惕。
  不仅如此,一些针对医生的血案也时有发生,以南京市鼓楼法院为例,三年来,该类型案件收案每年都有大幅度增长,2002年收案68件,2003年收案近百件,2004年1月至10月收案数已经突破150件。对此,许多医院深感力不从心。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使得许多医疗机构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来应付医疗纠纷、诉讼的处理。
  南京某三甲医院的一名领导说,如今,在医疗系统流行着这样一句话:“医生、护士一脚在医院,一脚在法院。”为避免医疗风险带来的医疗纠纷以及各种损失,一些医疗机构开始避免或拒绝提供部分高风险的医疗服务项目,越来越多的医务工作者也因害怕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而采取自卫性医疗行为。如让病人做许多原本没必要的收费昂贵的高科技的检查,避免误诊,再有就是一些医生不愿做难度高风险大的手术,变手术治疗为保守治疗。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路兴在接受采访时说,自卫性治疗直接导致医疗资源的紧张加剧,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常行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医患双方信任度下降,引起关系恶化,使医患纠纷步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他们为什么输了官司
  今年42岁的储先生家住南京市鼓楼区。7年前,他与小自己5岁的王小姐结婚。婚后生下一子,取名宁生(化名)。大龄得子,本该是件开心的事,可储先生夫妇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们的孩子生下来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半年后,储先生夫妇带着儿子来到n医院,医生说,小孩的病可以治好。治了几个月,医生说,宁生的病治好了。
  可出院不久,储先生夫妇发现,他们的儿子在做一些稍微激烈的运动后,心脏病的反应仍然出现。不放心,他们又带着宁生,来到比较权威的t医院。该院的检查结论是,宁生的心脏病确已痊愈。
  放心回家后,宁生在不知不觉中长到了4岁。期间,储先生夫妇仍多次发现,宁生还有心脏病症状。于是他们又带着宁生来到t医院检查。检查后,该院一位年轻专家告知,宁生的心脏病根本没治好。拿到结论后,他们忙带着宁生,来到北京一家医院。该院一位心脏病专家说,宁生的心脏病已错过最佳治疗期,已很难治愈。
  去年7月,他们将n医院和t医院一起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宁生损失费20余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应被告要求,委托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宁生的治疗情况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是,这两家医院对宁生的治疗均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案件的核心证据,其结果可想而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路兴经过分析认为,患者输官司的比例出现大幅上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规定》和《条例》施行后,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打官司的期望值提高了,导致选择到法院起诉的患者增多,这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是带有碰运气的心理。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条例》在正式施行后,自身一些不足也暴露了出来,其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鉴定:由医学会来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如上所说达到了中立和公正?
  据了解,某医学会拥有一个人数达1000多名医生的医学专家库,包括58个医学领域。据悉,入库的这些专家,必须是全市各大医院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一次医疗鉴定,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医患双方各抽取3名,医学会抽取1名。如涉及病人伤残、死亡的,要有2名法医参加。此外,每个鉴定组还要推选一名组长。医学会只负责组织工作,具体鉴定由专家全权负责。虽然有一个人数众多的专家库,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外界常常有“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质疑。尽管不是同一个医院的专家,但是仍然是“一家人”。难怪有人说,这等于由过去的“老子”鉴定“儿子”,变成了现在的“兄弟姐妹”相互鉴定,今天我来鉴定你,不排除明天你又来鉴定我了。这样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的确存在着让人难以信服的问题。
  同时具有医学硕士学位及律师资质的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一位主任律师说,医学会在医患纠纷中承担鉴定任务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参与鉴定的专家只懂医术,不懂法律,同样也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他说,法律上关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规定适用的是适当因果关系,医院方只要在治疗中存在失误和部分责任,就可构成医疗事故。而医学会在鉴定中大都将问题归结在患者的原发病上。且鉴定成员鉴定是往往凭自己过去行医的经验,而不是严格对照卫生部制定的科学的诊疗护理规范等。
  鉴定专家为何不出庭
  除了医学会的专家和医院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人们对鉴定提出质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患方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时,但专家们总是以种种借口不愿出庭,使得鉴定这份最为关键的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
  家住南京城东的一位王先生说,他妻子因肠梗阻入住一家医院治疗。可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因不重视临床反应未及时手术,导致肠管大部分坏死。王先生认为,这是医院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他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听说鉴定专家都是医生,和医院很熟,同时,也听说鉴定人都不愿出庭接受质询,为此一直心存疑虑。而来自河南的杨德敏夫妇年仅8个月大的儿子,因腹泻到南京市某医院治疗,不久却死亡。当他们要回病历卡复印件时,发现上面竟有15处涂改。可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对病历卡上的修改痕迹,专家没作任何解释。一句冷冰冰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让他们绝望。
  杨德敏夫妇说,他们已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不过,他说,这次鉴定下来,不管成败,他希望鉴定人都能出庭说个清楚,原因是他太想知道真相了。
  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认为,医疗鉴定专家不出庭,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是不公平的。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作为证据,需要进行质证。不服鉴定结论的一方,可以要求专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如鉴定人确有法定理由不能出庭,应书面答复质询。但目前,由于没有鉴定专家愿意出庭,律师只能对着一纸鉴定书进行质证。
  王金宝说,作为律师的他,已拿到医学硕士学位。但即便这样,要完全看懂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书,也有一定困难。他表示,更多的律师对医学几乎一窍不通,对他们来说,医疗事故鉴定书简直就是“天书”。如果鉴定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询,那官司根本没法打,患方只有等着败诉。
  记者获悉,自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南京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很少派人出庭就鉴定结论接受质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路兴说,所谓不出庭的法定理由,主要是指生病、出差在外等一些的确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不能出庭的理由,这么多专家不出庭,除少数人确有特殊情况外,可以想见,绝大多数专家是不愿意出庭。
  专家不愿出庭的原因何在,难道说鉴定的背后真的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妇产科专家曾经在媒体记者面前自曝了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潜规则”。他说,自己从1999年起,共参与了140多起医疗事故鉴定,其中只有20起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起初,“不懂鉴定法则”的他在鉴定会上乱发言,引起很多人的不满。后来,他才摸出了其中的三条“潜规则”。一是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以认定是医疗事故,也可以认定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鉴定组一般会本着“放医院一马”的原则,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二是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避重就轻降低事故等级。三是民营、公立医院区别对待。他说,鉴定专家必须是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生,这些医生大多数来自公立大医院,对跟公立医院抢生意的民营医院本来就没好感,再加上民营医院的一些医生水平确实存在问题,结果自然可想而知了。
  我们该做些什么
  难道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可能不公正的鉴定吗?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主动介入医疗事故鉴定,为一名患者讨回了公道,使这名曾一度心灰意冷欲自行了断的患者获得了赔偿。
  今年61岁的王富强(化名)是六合区瓜埠镇人。退休前,王富强落下了颈椎毛病,并且日益加重。2002年4月初,王富强来到j医院,经检查,其患有椎体骨质增生、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几天后,院方对其手术。术后,王富强的上肢突然疼痛难忍,注射杜冷丁等强镇静剂都难以缓解。后到国内多家大医院求医,但上肢剧烈疼痛症状始终没能治好。原因是j医院在对其手术过程中,碰伤了他的髓管。疼痛使王富强度日如年。由于难以忍受,他的脾气越发暴躁,为此,妻子与他离了婚。j医院的手术,不但给他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还使他的家庭破裂。王富强心有不甘,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说法。
  去年3月,王富强以医疗事故为由,将j医院告上六合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j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近20万元。
  诉讼中,j医院要求对王富强的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久,某医学会向六合法院出具了王富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认为,j医院对王富强的医疗行为,与其术后疼痛不构成因果关系。据此,j医院在庭审中辩称,某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表明,j医院对王富强的手术,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和医疗职责义务,因而不存在过错,对王富强提出的赔偿要求,院方只答应可以作出相应补偿。
  该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让王富强心灰意冷。庭审结束不久,疼痛难忍的他就到街上买来各种烟花,准备自制炸药,自爆以求“解脱”。
  办案法官听说后,随即在分管副院长的带领下,来到王富强家。看到王富强家的墙上写满了“疼”字和一些偏激文字,法官们一边劝王富强相信法律,同时决定派出专车,由办案法官送王富强到北京治病。
  到了北京,安排王富强住院后,办案法官开始走访医学专家。北京专家认为,j医院对王富强的治疗“是有问题的”。返回南京后,法官当即根据王富强的要求,又委托省医学会鉴定。为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办案法官在上级法院的支持下,对此次鉴定过程进行了监督。
  不久,省医学会向法院出具了医疗事故鉴定书。该鉴定认为,j医院对王富强的医疗行为与其术后上肢疼痛构成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在进一步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判令j医院赔偿王富强各项损失9.1万余元。
  事后,从法院拿到赔偿款的王富强给六合区法院送了面锦旗,感激地说:“如果没有法官参与监督,我的医疗事故也不可能被最终认定,我也不可能活到今天。”
  针对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存在的弊端,有些人提出了让司法鉴定介入医患纠纷的思路。
  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主检法医师们,在医界被戏称为“医院杀手”。据主检法医师程亦斌介绍,该中心迄今鉴定的300多例医疗纠纷中,大约有80%的案例原来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而到了这里则被鉴定为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程亦斌说:“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我们并不会站在患者与院方任何一方。”在他们鉴定的案例中,也有一小部分原来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事故,这里却作出了医院没有责任的结论。
  还有人提出异地鉴定的想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不受地域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异地医学会进行鉴定,排除属地的影响,确保医疗鉴定和法律判决的公正。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太兰告诉记者,鼓楼区内共有省、市医疗单位三十多家,医疗纠纷案件尤其突出。为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他们在2000年就成立了专门合议庭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对医患纠纷案件实现了专业化审理,同时他们还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成立了案件研究中心,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纠纷调解课题组,集中研究探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不断提高案件审理水平,他们还及时给医疗单位发司法建议,规范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5年来,先后发出司法建议10多份。
  针对医患纠纷、医疗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以及患者败诉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路兴法官认为,当前,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在法律的层面上有这样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条例》的效力层级低。《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部门法规,最高法院曾下发过一个通知,对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案件,参照《条例》处理,显然,作为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专门法规,其效力层级明显较低。


  二是谁做鉴定更公正。医疗事故鉴定无论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还是由医学会做,都没能彻底割断医疗卫生部门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的医疗事故鉴定也没有得到人们的认同,最好有一个专门的民间的中立的鉴定机构来担纲负责。
  三是针对一部分专家是因为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的客观存在,要有具体的应对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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