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呼和浩特市: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新规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北方新报讯(记者  张  彬  通讯员  海  暄)  12月8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保护患者和医院双方权利,该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呼和浩特市各级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如何区分医疗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界限进行了确定。

  该意见规定对医疗损害赔偿当事人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的事实,必须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即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符合这个条件的,法院应该认定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医疗事故纠纷。

  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损害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意见要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如整容美容手术、医疗产品缺陷等造成的损害,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此外,凡被认定是医疗事故的,当事人以其他理由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可以在地市医学会、省或者自治区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该意见放宽了这一条件,规定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在呼和浩特市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不服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到专家聚集的异地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