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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体温计断裂刺伤幼童厂家赔偿5700余元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4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刘女士因自己四岁的儿子发烧,便买来体温计测体温,但使用中体温计断裂刺伤儿子。刘女士为此将生产体温计的厂家和出售体温计的药房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00余元。日前,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刘女士诉称,2010年4月29日,她发现儿子小磊有些发烧,便下楼到一药房购买了一个体温计,但该体温计没有产品说明书。次日,她给小磊在右腋下测量体温过程中,该温度计断裂致使小磊受伤。她将小磊送到医院就诊,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刘女士认为,她正常使用过程中,体温计断裂致使小磊受伤,销售该体温计的药房和生产该体温计的厂家,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她起诉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医疗费1663.67元、护理费241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13373.67元。
  庭审中,药房未到庭,体温计厂商辩称,刘女士不能证明体温计是从药房购买的,但当庭提交的体温计确是公司产品,公司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说明体温计不存在质量问题。体温计包装盒内散装有说明书,刘女士若使用得当不会出现损害后果。公司仅同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赔偿医疗费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不同意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玻璃体温计断裂,属于质量缺陷。刘女士在使用玻璃体温计过程,断裂的体温计扎伤小磊,厂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小磊受伤后需要护理,刘女士主张的护理费是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体温计厂商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663.67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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