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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导致患者截瘫后果承担巨额赔偿一例纠纷分析

添加时间:2016年7月26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误诊   http://www.csyljfls.com/

             误诊导致患者截瘫后果承担巨额赔偿一例纠纷分析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朱某某从2004年12月中旬开始因腰部疼痛而四处求医,并在多家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在未有明确诊断结果以及相关治疗的情况下,于2005年6月7日入住荆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检查和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骨转移瘤待查”。2005年6月16日,荆州一医院依据朱某某在同济医学院作的PET-CT结果,诊断考虑为PET检查提示右上肺异常结片影代谢异常增高,癌变,建议必要时进一步检查,考虑右肺癌广泛转移,并从6月17日开始为朱某某进行了化疗、脊椎部位放疗治疗。朱某某此次住院52天,于2005年7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肺癌广泛转移”。2005年8月12日至2005年8月29日,2005年9月13日至2005年9月29日,2005年10月12日至2005年10月24日,2005年11月14日至2005年11月22日,2005年12月5日至2005年12月22日朱某某共计在荆州一医院住院70天,荆州一医院在此期间又为朱某某进行了五次化疗治疗,2005年12月22日朱某某结束治疗出院时的最后诊断为“1、右肺癌骨转移IV期,2、重度骨髓抑制”。朱某某于2005年11月22日至2005年12月5日,2007年5月26日至2007年7月15日在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进行了护肝和抗感染治疗。2008年5月27日至2008年10月7日朱某某因双下肢浮肿入住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肺癌并骨转移,浮肿原因待查”。朱某某在住院期间,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其进行了多项检查,2008年6月4日腰椎X光片提示,“腰椎结核”,2008年6月10日行结核菌素试验呈强阳性,病灶穿刺术,取出干酪样坏死物,病理检查未见癌细胞,临床诊断为××腰椎结核”,并从6月13日开始对朱某某进行抗结核治疗。病灶清除术+植骨+钉棒固定术”,朱某某于2008年10月7日结束治疗出院,出院诊断为,L2、3腰椎结核并不全截瘫。2009年10月21日至2009年11月25日朱某某在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对其行抗痨治疗,朱某某在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间合计为233天。在某胸科医院进行了腰椎结核术后的治疗,共计住院时间为11天。2011年11月29日至2011年12月8日在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朱某某共计开支各项检查费、住院自费医疗费、药品购置费等合计128063.27元。

二、鉴定情况:

经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首次就诊于某市一医院,病理学检查证实为坏死组织,临床抗结核药物治疗有效。根据上述特点,认为被鉴定人多发性脊椎结核诊断成立,而多发性脊椎转移肿瘤之诊断不成立。2、被鉴定人在某市一医院住院期间,该院仅依据影像学检查资料即诊断多发性脊椎转移肿瘤,未行病理学检查时即行放化疗,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行为,亦导致被鉴定人多发性脊椎结核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最终导致脊髓损伤、截瘫的后果。3、虽然被鉴定人截瘫的损害后果与荆州一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也与被鉴定人脊椎病情加重,在发生截瘫时未及时复诊的自身因素也有一定关系,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是主要原因,患者自身因素是次要原因,因此,建议某市一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被鉴定人截瘫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60%(供委托单位参考)。并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某某司法鉴定(2013)法医临床007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朱某某截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60%(供委托单位参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市一医院申请,一审人民法院委托湖某某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如下事项:1、朱某某脊柱疾病治疗是否终结。2、朱某某是否应当尽快进行手术治疗,如果手术治疗是否有利于其康复。3、手术后是否为终结性治疗,是否还需要药费维持治疗,如需要则鉴定治疗脊柱相关的药费数额。4、朱某某进行手术治疗终结后,是否还存在伤残情况,如有伤残情况则鉴定等级如何,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程度。湖某某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湖某某鉴字(2013)第15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朱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二级护理依赖,护理人数1人。2、朱某某脊柱目前情况可视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费用按医院实际额结算,或按12000元计算。3、其他问题,有的不属于本所鉴定范围,有的尚未发生,无法预测。

三、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朱某某支付赔偿款1029341.4元。二、驳回朱某某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该案的赔偿额度超过了百万,在医疗诉讼领域中是较为少见的,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其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该案中,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行鉴别诊断时还是较为疏忽,太相信PET-CT给出的诊疗意见,未综合患者总体情况来评估,未行病理检查即多次行化疗,导致患者脊椎病情进一步加重,从而导致了严重损坏后果。而本案中,某市二人民医院较为谨慎,在体征与疾病诊断不相符合的情况下, 及时纠正了诊断,从而未使病情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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