臂丛神经损伤医疗纠纷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诊疗经过:
刘某某于2012年2月17日至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孕期初诊,后遵医嘱又进行了6次复诊。刘某某于同年7月28日至某镇中心卫生院入院待产,7月30日6时49分,刘某某平产产下女婴王某。王某出生后于7月30日10时50分转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该院以“新生儿肺炎、臂丛神经麻痹、巨大儿”收治入院,用去医疗费859.04元。后王某于当日转某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至8月17日出院,住院18天,出院诊断为:1、右侧臂丛神经损伤;2、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3、巨大儿,用去门诊医疗费274.5元,住院医疗费13019.4元。2012年9月12日,王某至某大学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244元。2012年10月29日,某市医学会对本次刘某某的分娩事件作出某市医鉴(2012)第05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虽然违反了孕妇高危转诊相关规定,但在处理产妇产程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该患儿出现臂丛神经损伤是巨大儿在发生肩难产时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12年11月5日,王某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用去门诊医疗费1787.5元。2012年11月6日至11月9日,王某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4天,出院诊断为右产瘫,用去门诊医疗费15.5元,住院医疗费16174.7元。2013年2月4日,王某至某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6天,用去门诊医疗费250.51元,住院医疗费1892.78元。
二、司法鉴定意见: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为:1、胎儿为巨大儿,刘某某入院待产时体重已达83.5公斤,根据某省卫生厅《孕妇高危评分表》,该孕产妇高危评分为超过15分,某镇中心卫生院未将该孕产妇转上级医院,存在过错。2、产妇刘兰芳体重83.5公斤,身高158厘米,宫高37厘米,腹围108厘米,预估毛毛体重4公斤,按公式计算体重为4.196公斤,胎儿出生后4.7公斤,以上说明该胎儿已达巨大儿标准,医方在预测巨大儿可能时,没有与孕妇和家属交流沟通剖宫产问题。3、该产妇为经产妇,6时15分宫口开全后,考虑胎儿偏大,行会阴侧切术。胎儿娩出胎头后,出现肩难产,医方以屈大腿助产法、压前肩法,于6时49分将胎儿娩出,以上处理过程符合医疗规范。鉴定意见为:某镇中心卫生院在对王某出生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40%-60%(供法院参考);后续可继续康复治疗1-2年,平均每月约8000元左右。王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构成四级伤残。
三、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按50%责任确定某镇中心卫生院赔偿责任,判决某中心卫生院赔偿王某176674.42元。
四、律师点评:
对于该案,作为专业的医疗律师只能感慨不已,同一种理由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作为某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完全站在了医院这一方,混淆是非黑白,但却没有监督处罚的手段,很多时候,再有理由,也是一句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当一般的人都认为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医学会的这样的结论明显没有依据。虽然,我们也代理医疗机构的案件,但医疗机构有错就应该赔偿,当其有错的时候通过其他手段去规避赔偿,那么我觉得就是一种悲哀,而且这也不是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该去庆幸的事情,君不见,杀医伤医事件、医闹层出不穷吗给医疗纠纷一个解决的出口,方是疏导之法,而且医疗纠纷的赔偿对于整个的医疗事业也是九牛一毛。
同时,对于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的分析,法官应站在更积极的角度去审理,防止审判权沦为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的附庸。对于审理中,发现的鉴定意见没有依据的或者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应该出具司法意见书给相关主管机构。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诊疗经过:
刘某某于2012年2月17日至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孕期初诊,后遵医嘱又进行了6次复诊。刘某某于同年7月28日至某镇中心卫生院入院待产,7月30日6时49分,刘某某平产产下女婴王某。王某出生后于7月30日10时50分转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该院以“新生儿肺炎、臂丛神经麻痹、巨大儿”收治入院,用去医疗费859.04元。后王某于当日转某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至8月17日出院,住院18天,出院诊断为:1、右侧臂丛神经损伤;2、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3、巨大儿,用去门诊医疗费274.5元,住院医疗费13019.4元。2012年9月12日,王某至某大学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244元。2012年10月29日,某市医学会对本次刘某某的分娩事件作出某市医鉴(2012)第05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虽然违反了孕妇高危转诊相关规定,但在处理产妇产程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该患儿出现臂丛神经损伤是巨大儿在发生肩难产时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12年11月5日,王某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用去门诊医疗费1787.5元。2012年11月6日至11月9日,王某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4天,出院诊断为右产瘫,用去门诊医疗费15.5元,住院医疗费16174.7元。2013年2月4日,王某至某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6天,用去门诊医疗费250.51元,住院医疗费1892.78元。
二、司法鉴定意见: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为:1、胎儿为巨大儿,刘某某入院待产时体重已达83.5公斤,根据某省卫生厅《孕妇高危评分表》,该孕产妇高危评分为超过15分,某镇中心卫生院未将该孕产妇转上级医院,存在过错。2、产妇刘兰芳体重83.5公斤,身高158厘米,宫高37厘米,腹围108厘米,预估毛毛体重4公斤,按公式计算体重为4.196公斤,胎儿出生后4.7公斤,以上说明该胎儿已达巨大儿标准,医方在预测巨大儿可能时,没有与孕妇和家属交流沟通剖宫产问题。3、该产妇为经产妇,6时15分宫口开全后,考虑胎儿偏大,行会阴侧切术。胎儿娩出胎头后,出现肩难产,医方以屈大腿助产法、压前肩法,于6时49分将胎儿娩出,以上处理过程符合医疗规范。鉴定意见为:某镇中心卫生院在对王某出生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40%-60%(供法院参考);后续可继续康复治疗1-2年,平均每月约8000元左右。王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构成四级伤残。
三、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按50%责任确定某镇中心卫生院赔偿责任,判决某中心卫生院赔偿王某176674.42元。
四、律师点评:
对于该案,作为专业的医疗律师只能感慨不已,同一种理由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作为某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完全站在了医院这一方,混淆是非黑白,但却没有监督处罚的手段,很多时候,再有理由,也是一句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当一般的人都认为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医学会的这样的结论明显没有依据。虽然,我们也代理医疗机构的案件,但医疗机构有错就应该赔偿,当其有错的时候通过其他手段去规避赔偿,那么我觉得就是一种悲哀,而且这也不是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该去庆幸的事情,君不见,杀医伤医事件、医闹层出不穷吗给医疗纠纷一个解决的出口,方是疏导之法,而且医疗纠纷的赔偿对于整个的医疗事业也是九牛一毛。
同时,对于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的分析,法官应站在更积极的角度去审理,防止审判权沦为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的附庸。对于审理中,发现的鉴定意见没有依据的或者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应该出具司法意见书给相关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