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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失导致产妇产下死婴该如何赔偿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医院过失导致产妇产下死婴该如何赔偿
『案情摘要』
  2002年6月13日,31岁的XX因怀孕37周住进了YY市人民医院,通常情况下妇女在怀孕37-42周分娩都属正常。XX由于年龄偏大,预产期检查时发现有轻度妊娠高血压;最后近一个月左右出现下肢轻微浮肿,出现蛋白尿。
  为保险起见,她提早住进医院。入院当天的常规检查记载XX“停经37周待产,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蛋白尿、双下肢浮肿1月”。XX体征符合产妇、特别是高龄产妇最常见的临床表征,医生却忽视XX血压一直在升高的情况。XX被留床观察了两天,6月16日早晨8点30分,XX感觉下腹疼痛,要求手术治疗。医生称手术排不开。9点30分XX腹痛加剧,并出现呕吐、阴道出血症状。
  XX亲属赶紧向值班医生反映并要求立刻实施剖腹产手术,医生当时告诉XX和亲属:“这都很正常,这是阵痛。”在亲属一再恳求下,医院安排在10点20分为XX实施剖腹产手术,后又将手术推至下午2点20分。但XX还是没能进手术室。XX疼痛地由大喊大叫到此时已没了声息,只有忍受。XX的丈夫焦急地找医生帮助。当XX被推进手术室时已是下午4点40分。
  当时自9点30XX要求手术,值班医生安排10点20实施手术,监护按程序应由手术室负责;而手术室并未在此时接管对XX的监护;对于XX的监护是在其进入手术室后才发生。而在这五个小时内,原本要对产妇实施的每小时测一次血压、听胎心、测胎动、观察宫缩情况等一系列监护工作,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XX在手术中娩出一男性死婴。
  『医疗鉴定』
  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对于XX的诊疗属何种性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病人的亲属与医院存在争议。
  在XX亲属的要求下,市安静区卫生局先后于2003年7月1日和2004年7月9日分别委托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两次对XX医疗事故争议做技术鉴定。上述两机构均认为:医方对XX的医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要正确进行美容护肤别为了美什么都不顾www.hope.net.cn/hairdressing/index.html在对患者监护、处理上不规范,对妊高征易发胎盘早期剥离诊断不及时;医疗过失行为与导致胎死宫内、产后出血、急性肾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4年10月20日,XX以人民医院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医疗事故,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58.7万元。
  『法庭判决』
  法院受理后先后两次开庭,人民医院对后续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不同看法,要求对后期治疗的方案及相关费用进行评估。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依照当地经济水平一般最多给付6年的居民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而XX亲属认为这种赔偿与其所受创伤是远远不能平衡的;XX认为除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之外,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赔偿数额,双方各持己见。
  2004年12月19日,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XX合计343938.5元。
  宣判后,人民医院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据悉,这起医疗事故中涉及到的两名主任医生、四名医护人员分别受到了取消处方权、离岗降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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