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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输氧管被挤压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因过错赔偿21万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安徽新闻网3月13日电 患者到医院治病,在吸氧过程中,输氧管遭到挤压,导致患者死亡。近日,祁门县法院以医疗过错为由,判决医院赔偿该患者家人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
  2007年12月,祁门县的患者小芹到该县一家二级甲等医院门诊治疗疾病,因效果不明显,医生建议住院治疗。12月30日,小芹在该医院内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部感染、急性胃肠炎、甲亢性心脏病等。因治疗需要,该院医护人员对小芹实行一级护理,并给予插管吸氧治疗措施;去年1月2日上午,改为戴面罩吸氧;中午12时许,该院医护人员将小芹的病床放平,不慎将输氧管挤压在床板与床架之间,下午2时15分,小芹呼吸、心跳停止,经医护人员抢救后于当日死亡。医患纠纷发生后,医院方为平息事态预付了赔偿款5万元。其后,这起事故经黄山市两级卫生部门调处未果,死者亲属遂于去年1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医院方支付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在诉讼中,医患双方经协商共同选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死亡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去年10月16日和12月30日,该鉴定中心分别出具了该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内容为:“医院对患者的甲亢性心脏病、急性胃肠炎、肺部感染诊断明确,采取的药物治疗、呼吸心跳停止后的抢救治疗措施未见原则性过错;医院对患者的检查存在过错;输氧管受压难以达到面罩吸氧的目的,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医院对患者的一级护理欠周密,未能及时发现输氧管存在的问题及其缺氧体征变化,延误了发现和治疗时机;医院对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后的抢救措施未见明显过错;因患者死亡后未经尸检,就现有资料无法明确界定医院过错参与度。” 
  祁门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关于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可以依据司法鉴定及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予以确定。鉴于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司法鉴定也无法判定患者死亡的确切的直接原因,且患者生前有甲亢性心脏病史等原因,所以医院应对本案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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