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愈机会丧失类型案件分析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史某生、史某超(系本案患者的配偶及女儿)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因“背部增生物多年,近 3 个月明显增大”于 2010 年 9 月 11 日就诊于华山医院皮肤科门诊,诊断:黑色素瘤?建议手术切除+病理。同年 9 月 17 日。患者至华山医院于局麻下行背部皮肤色素性肿块扩大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背部)复合痣,切缘净,细胞生长活跃,请临床注意随访。患者于同月 20 日门诊换药、30 日拆线。后来患者自感不适,于 2012 年 2 月 2 日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转移性恶性肿瘤,并分别在肿瘤医院闵行分院与新华医院进行数次化疗。2012 年8 月 2 日,患者入华山医院,入院诊断为左颞黑色素瘤脑转移伴出血,并在华山医院进行一系列治疗。同年10 月 16 日患者死亡,死亡诊断为恶性黑色素瘤晚期。
经委托鉴定,上海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分析认为:1、临床诊疗符合规范。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格检查表现,考虑“黑色素瘤?”,并予以扩大切除术及送病理检查符合诊疗规范。2、病理科与临床医生沟通不够。专家组阅华山病理切片后认为:表皮和深部组织未累及,瘤细胞丰富,局限的区域核分裂增多,切缘净。在患者初次就诊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黑色素瘤”诊断有一定的困难,病理诊断存在争议。“核分裂象”并非“黑色素瘤”唯一的病理诊断依据。医方在病理诊断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虽已告知患者需临床随访,但未与临床医生进一步的沟通,说明病理诊断的争议处。但此与患者因恶性黑色素瘤全身广泛转移死亡无因果关系。黑色素瘤病理诊断难度大,恶性程度高,疾病进展快,预后差,目前尚无满意的治疗手段,即使发病初期诊断正确,并给予相应的治疗,也难以治愈疾病及一定保证延长生命周期。其自身疾病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鉴定结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华山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病理科与临床医生沟通不够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患者的治愈率指每百名早期恶性黑色素瘤患者经外科扩大切除术后治愈的比例,此为概率,自然存在因各种原因被排除在外的患者,现有医学科学尚无保证个体的愈后效果。结合本案案情,法院以华山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仅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一定补偿。
二、律师点评:
患者机会丧失是指患者“生存或治愈机会”的丧失。患者机会丧失损害赔偿问题则是指: 尚且有一定存活或者治愈机会的患者,如果因为发生医疗过失行为而使其无法存活或治愈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及其近亲属是否有权请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机会本身最终能否转化为现实,且在转化过程中可能有其他因素的介入而导致不同结果,当患者及其近亲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对这种机会的“可能性”予以保护具有一定现实困难。况且,“机会利益”是否应当得到保护、能否得到保护,目前法律并无具体的明文规定。对低治愈率、低存活率疾病而言,因过失医疗行为致使患者生存机会或治愈机会进一步减少,进而造成死亡或残疾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对此类医疗纠纷的处理尚无定论。机会的丧失应作为单独损害来归责,将机会利益纳入侵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患方只要证明其所丧失的机会利益与医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至于损失的计算,应采取比例赔偿原则,通过概率论统计出的比率结合主观计算方法对机会减损的价值进行评估,有鉴定意见的可以直接按鉴定意见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