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 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取得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其他专门性问题。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医疗损害也是需要经过鉴定的,损害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为您整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医疗事故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1、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法律可参考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毀病历资料。
1、首先要了解清楚延误的原因,在确定原因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上述内容为您详细介绍了;医生疏忽延误治疗期有责任吗;,医生疏忽延误治疗期,造成人身损害,医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患者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