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拒绝复印病历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简要案情:
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3日,冯某1因左足部疼痛半年到某市工人疗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左足距下关节骨性关节炎(其他),左侧马蹄内翻足(其他),左膝关节屈曲(其他),上呼吸道感染(好转),脊髓栓系综合症术后(其他)。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10月1日,冯某1在某济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的出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屈曲畸形,左足马蹄内翻畸形术后。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2月23日,冯某1因发现左足马蹄内翻畸形5年余,左足矫形术后3个月到某市工人疗养院住院。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7月9日,冯某1到某达医院住院治疗20天,出院诊断为先天性左膝屈曲挛缩畸形。2014年7月3日,冯某1在该院行左膝关节畸形外固定矫形术。2015年1月6日,冯某1到三〇一医院治疗,诊断:左膝关节慢性感染不除外,左膝关节软骨面溶解。2015年1月29日,冯某1到某市积水潭医院治疗,诊断:脊椎裂术后,膝关节僵硬(左),马蹄内翻足(左)。
二、 鉴定意见:
因患者方对某济医院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存在质疑,鉴定机构终止了对某济医院医疗过错的鉴定。
2018年3月19日,某市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某达医院对冯某1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冯某1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2.冯某1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3.冯某1的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24个月。4.冯某1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冯某1支付鉴定费15000元。
三、 病历问题:
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阶段,冯某1不认可某济医院的住院病历,主张该住院病历中的病程记录为伪造,其中2013年6月4日的病程记录中记载的手术时间为下午,实际为该日上午;麻醉方式为“椎管内麻醉”,实际为“全麻”,手术名称记载与实际不符。2013年6月6日16:00的病程记录记载“镇痛泵在位”,但医嘱单显示镇痛泵的停止时间是该日的上午8时,护理记录也写明镇痛泵已拔出,该病程记录中记载“尿管通畅”,但该日实际并未插尿管;入院记录骨科情况部分记载:“左膝关节屈曲30度畸形”,而2013年6月4日患者家属签字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显示屈曲20度;2013年6月15日病程记录记载今日摄X片,但当日及之后几次均未拍片;入院记录体格检查部分所记录的体温、心率、护理与护理记录记载不一致;另外,其于2015年2月10日第一次到医院复印的病历首页与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到医院复印的病历首页不一致,第二次病历首页添加了多项内容。
患者方提供的录音显示,某济医院方多次拒绝患者复印病历的请求。
四、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某达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承担25%责任;某济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按75%责任承担。二审维持一审 判决。
五 、律师意见:
本案中,作为某济医院一方,承担法律推定的主要责任,并没有加重院方的责任,从病历书写来看,极不规范,前后矛盾,而且多次拒绝患者复印病历的请求,且两次复印的病历有多处不一致,虽然,某济医院方的律师主张为病历瑕疵,主观上并没有伪造、篡改病历的意图,但法律没有办法对主观恶意进行规范,只能通过行为去认定“伪造”、“篡改”,从医院两次复印的病历中,多处记录不一致,且多次拒绝患者复印病历的请求来看,足以认定篡改病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