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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因输注血制品导致感染HIV一例

添加时间:2020年1月2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感染   http://www.csyljfls.com/

因输注血制品导致感染HIV一例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案情

2016年1021日戴某女儿因“面苍、纳差半月”入住某儿童医院。入院诊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行化疗。治疗过程中,该医院曾多次对戴某女儿输注血液制品。2017323日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对戴某女儿血液的检测结论:HIV-1抗体阳性。2017423日至26日戴某女儿因“抗-HIV阳性2月余,出疹3天,抽搐一次”入住苏州某医院,出院诊断:水痘合并脑炎、急性肝衰竭、DIC、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HIV急性感染,出院时神志不清。2017426,戴某女儿死亡。

二、鉴定意见

戴某申请对其女儿感染××与损害后果(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申请鉴定,法院依法移送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南京某鉴定所向法院发送了司法鉴定不予受理告知书,其理由为:法院无法提供该所鉴定所需的材料。经与该鉴定单位联系,该单位口头明确其无法继续鉴定的原因为,无法确定戴某女儿感染HIV病毒是否系因某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

法院依法调取了戴某女儿输血血液单同编号的成分献血登记表、献血者知情同意书、检验科原始数据以及该献血者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的证据资料。在对上述材料的质证中,双方均表述,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另在质证中,法院还告知双方,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并结合戴某女儿的诊疗情况,法院初步认定戴某女儿系因在某儿童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而感染HIV病毒,并明确该儿童医院如对此有异议的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但在规定期限内某儿童医院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且其在质证时亦表示对于上述法院所认定的意见没有异议。戴某对于上述意见也不持异议。根据上述结论,法院将戴某申请的鉴定事项再次移送鉴定。201964日,南京某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患儿HIV急性感染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戴某女儿的治疗情况以及鉴定结论酌定由医院按30%的比例赔偿戴某的损失,在此情形下,法院最终判决该儿童医院赔偿戴某316761.15元;

四、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七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分析的前提是输血和感染HIV病毒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这一点鉴定机构认为应由法院来认证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的调查取证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析是确保鉴定能进行下去的有利保证,法院调取输血血液单同编号的成分献血登记表、献血者知情同意书、检验科原始数据以及该献血者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的证据资料,并初步认定戴某女儿系因在该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感染HIV病毒,并明确该儿童医院如有异议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这即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顾及了患方身为弱者举证难的问题,是非常难得的举措,既合法也公平合理。而鉴定机构根据该意见结合患儿病历作出了患HIV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为法院后续的审理本案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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